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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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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我公司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调动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者,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贯彻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细则中有关事故定义及责任的划分,执行《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事故(障碍)调查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公司每年对实现下列目标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未发生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含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
(二)未发生特大事故和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四)未发生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
(五)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未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实现全年无事故。
第七条每年将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安全目标奖,突出奖励生产及参与生产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八条年度内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核内容,由安全科核定奖励金额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九条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核内容,将按考核规定从核定奖励金额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奖励金额。
第十条奖励数额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一)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数额由公司另行决定)。
(二)有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1000元:
,及时发现较大设备缺陷,避免事故发生者;
;
、财产中有突出贡献者;
,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及安全员;
、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三)奖励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者,若奖励数额较大,应填写“安全生产奖励申请”,报送安全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人事科办理,安全科负责通报表扬。对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报安全科审核统计,经总经理批准,报集团审定后由人事科发放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交通、人身群伤群亡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扣罚工资总额10%;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3—6个月奖金;
(六)全公司职工(不包括事故部门)各扣2—3个月奖金。
第十四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包括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