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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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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设字第466号
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爱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平安、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其次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支配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玩耍场地及平安防护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便利家长接送,避开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美丽 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其次节总平面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玩耍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便利管理,朝向适宜,玩耍场地日照充分,制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总用地面积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玩耍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玩耍场地。每班的玩耍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玩耍场地之间宜实行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玩耍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玩耍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玩耍场地应考虑设置玩耍器具、30m跑道、沙坑、。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玩耍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平安、美观、通透。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玩耍场地的布置供应必要条件。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托儿所、、。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开相互干扰,便利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暖和地区、酷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开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其次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接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
   三、,并加设幼儿扶手。×,~,~。
   四、酷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接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接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
   。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依据当地状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火与疏散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平安避难和室外玩耍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
 在幼儿平安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
   二、。,必需实行平安措施。
   三、,。
   四、在寒冷、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平安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寒冷、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全部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阳台、,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接受垂直线饰,。
   ,室内墙面宜接受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需做成小圆角。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呈现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与排水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其次节采暖与通风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需实行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三节电气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开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察照明设施。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接受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接受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削减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平安密闭的、。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供应或预留电源。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