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文章标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具体完善,它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这是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该《规定》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条件、任免程序、考核培训、管理表彰、经费保障上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改革过去“陪而不审”、“拉来凑数”,名义上合议庭审理,实则审判长说了算的局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把《决定》学习好、领会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一、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为正确处理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上都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它通过吸纳部分人民群众参入具体案件的审理,体现司法民主,保证人民群众通过行使审判权,而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实践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们的基本方略后,在有着十三亿人口的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律作后盾,将会一事无成,而健全的法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法制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时还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必须明确。我们的审判活动是建立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审判,它不仅要接受法律上的监督,还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loCAlHOsT实现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让他们以一个普通“法官”的身份介入司法调查、辩论、调解,直至判决等诉讼的各个环节,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自觉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之中。同时,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对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求逾来逾强烈,法院的诉讼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在不断上升,让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也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需要。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体现陪审员制度不是中国的专利,在英美及大陆法系的国家里,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得到广泛运用,我国正是结合自身的特点及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进行了合理借鉴。那么人民陪审制度为什么能够在近代中国,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背景下不断加强呢?它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究竟有哪些方面的意义呢?这就涉及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民、行政等案件的审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从而推进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有效地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德国相结合。 1、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审判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调整各类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打击犯罪,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职能。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人民群众中选拔、任命一批人民陪审员,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至始至终地参加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让他们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智慧,全面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让人民群众知道,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下审判权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并不是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