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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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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赐予的含义: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
(简称甲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
(简称乙方):协议条款商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题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甲方托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甲方托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托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肯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的、用以支付乙方依据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担当的开支。
:协议条款商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协议条款商定的确定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商定的确定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由甲方供应或乙方供应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协议条款商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由甲方供应,并在协议条款内商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四周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按协议条款商定,由甲方供应应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供应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章)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依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指因战斗、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商定的自然灾难等。
其次条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挨次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文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消灭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商定的方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商定的少数民族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需使用协议条款商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向乙方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和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使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商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内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供应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商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担当。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担当。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依据以下要求,形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形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委派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乙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受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状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马上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准时向乙方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商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连续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的义务。
第六条托付监理。本工程甲方托付监理,应与建立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事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敬重总监理工程师的打算。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打算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商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街道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连续履行赐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商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的商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恳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实行爱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担当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连续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供应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担当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实行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向乙方供应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商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商定顺当施工;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准、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向乙方有尝供应协议条款商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担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商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向甲方代表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几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平安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管、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损害,由乙方担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和费用。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按协议条款的商定爱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爱护,爱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缘由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担当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实行特殊措施爱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担当,并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担当。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方案。乙方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已经批准。乙方必需按批准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方案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头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商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哉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担当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是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担当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准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执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响应顺延。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商定供应开工条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不行抗力;
其他非乙方缘由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状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缘由,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方案,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赐予批准,并为赶工供应便利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实行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供应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担当;
提前竣工受益(假如有)的共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依据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依据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廉价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担当因自身缘由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订正或其他缘由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担当。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觉由乙方缘由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担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赐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商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觉,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商定条件。因乙方缘由达不到商定条件,由乙方担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商定条件,乙方担当违约责任,由乙方担当返工费用,工期不由甲方担当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商定的质量监督部分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担当。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与。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连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与验收,须在开头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千,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阅历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其次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制服方式在协议条款内商定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转变。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缘由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协议条款商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商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甲方赐予乙方的奉贤金额或按合同价款肯定比例风险系数,同时双方商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担当的范围。
其次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商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商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其次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乙方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商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缘由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其次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方式,依据甲方代表确认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商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量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其次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乙方供应都应事先供应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这供应指定样式、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其次十五条甲方供应材料。甲方依据协议条款商定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供应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应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当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状况分别处理:
材料单价和清单不符,由甲方担当全部差价;
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选购;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商定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商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供应时间早于清单商定时间,甲方担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缘由或迟于清单商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担当。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觉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状况,甲方还应担当重新选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其次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乙方依据协议条款商定,依据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选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消灭场,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觉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选购,并担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其次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需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商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托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担当。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选购的应停止选购,凡已选购运至现场的,应马上由选购方运消灭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选购费用,由选购方担当。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担当全部材料选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其次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准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害司均由甲方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其次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需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省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共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全部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数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转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挨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状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
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商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供应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赐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无正值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商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商定期限最终一天的次日起担当保管费用。因特殊缘由,部分工程或部分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赐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商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值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货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商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托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缘由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缘由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实行按合同价款商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方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按协议条款商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整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消灭以下状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爱护好已完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