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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治理,防范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参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吊装作业的安全治理。
吊装作业定义及分类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4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大型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20吨至小于等于4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中型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10吨至小于2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一般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审批要求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三级吊装作业由所在工程部安全员负责审批;一、二级吊装作业由所在工程部安全员批准和所属工程部工程经理〔厂长〕审批;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需对作业条件进展确认。
吊物虽缺乏10吨重,但长度大于9米或宽度大于4米或高度大于5米的也应依据三级吊装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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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构造,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缺乏20吨重,但外形简单、刚度小、长径比大、周密贵重,施工条件特别的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治理部门审查。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应的作业方案
等交作业人员,并进展安全交底。
作业前安全检查和确认
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展作业前安全检查、确认。
检查起重设施安全装置及吊索具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
检查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状况及根底四周回填土夯实状况。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检查吊装现场是否拉戒备绳,无关人员是否离开起吊范围内。
从外部临时租赁汽车吊的,还应对车辆检验合格证进展核查。
吊装指挥安全要求
吊装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必需明确专人指挥。
指挥人员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进展指挥。指挥信号必需清楚、准确、标准。
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全面观看作业现场,并使司机、其他作业人员都可清楚看到。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及吊物时,必需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指挥信号。下信号应听从上信号指挥。
在作业进展的过程中〔特别是重物悬挂在空中时〕,指挥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亲热留意观看吊物及四周状况,觉察问题,准时发出指挥信号。
指挥人应提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人员避让。不得指挥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经过。
司索人员安全要求
依据重物的具体状况选择适宜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必需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应实行牢靠固定措施防止钢丝绳滑动。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制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别状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需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牢靠支撑装置。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需使用特地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制止使用钢丝绳、链条等捆绑气瓶吊运。必要时应将气瓶固定在专用吊篮内方可吊运。
不得绑挂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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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钩应等全部吊索完全松弛再进展,确认全部吊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允许抖绳摘索,更不许利用起重机抽索。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要求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需经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必需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展操作。但对紧急停车信号,不管任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制动、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牢靠。
起吊离地20~30cm,应停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的制动、稳定性,吊物捆绑的牢靠性,吊索具受力后的状态等。觉察问题应马上落钩,处理彻底后再起吊。
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展起重操作。起吊前,应确认吊物四周人员已撤离至安全位置。
拒绝违章作业指令,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即:①指挥信号不明不吊;②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③斜拉吊物不吊;④光线缺乏、看不清吊物不吊;⑤吊物下站人不吊;⑥吊物埋在地下不吊;⑦吊物捆绑不牢不吊;⑧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⑩室外作业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吊。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展检查和修理;在有载荷的状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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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电压V(KV)
最小距离(m)
<1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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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V-50)+3
吊装作业未完毕前,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吊装作业其他安全要求
任何人不得伴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别状况下,必需随之升降的,应实行牢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吊装作业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力量的80%。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作业人员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建筑物主管同意,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展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作业人员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标准。
附则
作业过程中涉及登高等其他危急性较大作业时,需同时执行各自危急作业的安全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规定中规定的吊装作业审批人员不在岗时,由指定审批人授权相关人员审批。授权人应对被授权人进展培训、交底,确保被授权人具备审批力量。
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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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所在工程部安全员意见
审批人签名/时间:
所在工程部工程经理意见
审批人签名/时间:
吊装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名称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吊装物名称
重 量
作业级别
吊运机械
作业负责人
指挥人员
起重作业人员
其他作业人员
司索人员
吊装作业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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