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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样行为管理方法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样行为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刚好地查处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方法》和《检察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检察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探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同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检察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惩办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必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其次章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各级检察监察机构通过以下渠道受理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觉察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五〕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第九条检察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背税收票证、印章、发票运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干脆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关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随便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置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干脆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关心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消遣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背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背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受理口头举报、控告或行为人自述的,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检察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行为显著略微,不需要赐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赐予行政处分,但需赐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提出看法后,送交其主管部门;
〔三〕对已经处理的违纪问题,可以干脆答复举报、控告人或交办机关;
〔四〕对不属于检察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控告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或代转有关部门;
〔五〕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赐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六〕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检察人员,要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检察人员的诬告、陷害他人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重要、困难的案件,检察监察机构可以商请行政监察机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办案原则。属于下一级监察机构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以干脆立案。
第十四条对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同时报上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确定立案调查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检察监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缘由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监察机构说明状况,但至迟不得直1过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检察监察机构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行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检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监察机构负责人确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构负责人确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确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确实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各复议一次。
第三章调查
第十八条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十条检察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瞒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其次十一条检察监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其次十二条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照实供应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实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假如证人要求对原证件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缘由的状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其次十四条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假如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供应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状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其次十六条对具有专业技术的证据,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特地技术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其次十八条对有关机关供应、移送的证据,监察机构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供应、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干脆运用。
其次十九条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中需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干脆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存款的,需先报局领导批准后,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协作和支持。
第三十条责令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峻违法违纪嫌疑人员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检察监察机构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关心。
对应当予以关心又能够关心而拒不关心的,监察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赐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假如觉察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违纪问题时,应当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检察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关心时,应领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状况;立案根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的看法和对书面材料的看法;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看法;处理看法;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看法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另附书面看法。拒绝签署看法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看法。第四章审理
第三十七条检察监察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察监察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审理案件应当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精确、处理看法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经过审理,可以结案的案件,可以干脆送局长会议审定;对重大、困难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局长会议审定。
第四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察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怜悯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赐予政纪处分的,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处分确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略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赐予处分的,经指责教化后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确实定;
〔三〕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实行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确定;
〔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赐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