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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071班 20074920103 陈长秀
关键字:特别纳税调整 影响 应对
摘要: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
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
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
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
的调整。这意味着,提高了反避税法律级次,许多反避税措施一步到位上升为法,
提高了威
慑作用,完善了反避税法律体系,结合我国转让定价实践
,吸收了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反
避税立法从原则走向可操作,体现“严征管”原则,税务机关管辖、执法权力大大强化,如
核定征收、明确纳税人及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义务,对企业来说,
影响甚多,面临着严峻增
加企业涉税风险,较过去而言税务筹划空间变小,
尽管如此,企业还是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
对措施,如:有一份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同期资料文档支持
;充分把握转让定价风险,匡算可
能调整额,最好的结果和最坏的打算,准备多套方案,迂回作战
;保证申辩口径统一,指定
单一联络人,前后递交资料数据一致;避免正面冲突,避免惩罚性核定,避免复议和法律诉
讼;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经过一个学期税务筹划的学****对税务及税务筹划略有见解,特别是
2008
年进行的特
别纳税调整,对于本次论文---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
本文包括
三个方面的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它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
一、特别纳税调整内容
随着跨国交易的不断增加,纳税人避税手段不断翻新,
各国反避税措施也不断强化。

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
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
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
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
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
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
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
而特别纳
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
“特别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
税”比较而言,他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反避税”是一个通俗化、中国化的说法,而
“特
别纳税调整”则是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说法。这意味着,
2008年以后关联企业将面临更大
的涉税风险,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成了关联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需要重点关注的
问题。
二、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和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
1、转让定价:纳税调整风险剧增
在特别纳税调整针对的所有对象中, 转让定价无疑首当其冲。 据悉,跨国公司控制着全
球1/3的产值,50%以上的国际贸易、90%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在这些交易中,有一半属
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纷纷立法,对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即使企业不是主观故意,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不小心就违法”
的情况。但只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
平价格,并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那么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就能大幅
降低。“要想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关联交易定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因此,企
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定价方法和商业理由,
但必须经得住这些方法的“考
量”。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详尽而全面地搜集有关商品信息,
如同行业产品的品名、
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的信息,做到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心中
有数。这样,即使被主管税务机关怀疑转让定价,应对起来也会“底气十足”

企业要有效地规避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必须做到“知己知彼”

他说,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应该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
风险等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所谓“知彼”就是要对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
法律、法规特别熟悉,包括其出台背景、税务实践中的解释口径和实际处理方式等。这样,
企业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查也能冷静地去处理,
不至于手忙脚乱。史蒂芬还说,这个规则在规
避转让定价风险中适用,在规避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等风险方面也同样适用。
2、成本分摊:成本与预期收益必须匹配
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
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从税收执法的实践看,

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往往只重视研发成果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忽略其经济意义上的所
有权。从新税法规定的实质来看,研发成果的法定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归属都将是税务机关
判定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
成本分摊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
比如一项研发
活动的中途,有可能就存在已参与企业退出和新企业加入的情况。
这时候对成本分摊的合理
性的把握难度就更大了。
这样,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分配不当,
企业就面临税收风险。成本分
摊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协议方的中途退出、加入或者终止,使成本分摊协议变得更加复
杂,协议方应有相应的机制对前期活动已经形成的资产作出合理处理, 并有足够的资料, 证
明协议方成本分摊的比例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相一致。 这样,就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为强调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 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 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
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有在纳
税人能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时, 成本分摊协议才可以使用。 许柯说,这在实践中往往被企
业忽略,今后企业必须注意这一点。 除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外, 未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 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有成本分摊安排的企业,必须关注相应的法律条款,及时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按时提供相应资料,避免和控制税收风险。
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必须注意。一是要有预期收益,二是预期收益和成本必须相匹配,否则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资本弱化:债务与股本比率须符合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行为首次有了防范性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过去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资本弱化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因为有了
限制性条款,一些跨国企业利用债务与股本比率的配置进行避税现象将受到遏制。
新企业所
得税法出台前,中国反资本弱化的一些规定主要关注利息率的合理性,
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
法的要求,则不仅要看利息率的合理性,还要关注企业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问题。
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才能有效地控制税务风险。
企业债务与股本的比率因行业的不
同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如果规定一个固定的比率势必会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有
关部门正在考虑将涉及债权较多的行业和一般行业区别对待,
相关的管理规定将在近期出台。
4、同期资料:及时全面提供有利规避风险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
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

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
对税务机关而言可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而新企业所得
税法对关联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义务和第三方协助义务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
的信息不对等性。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规定很少,或者说
提法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材料索取的困难。
当我们要求一些企业提供与关联方
业务往来相关资料时,这些企业虽然表面上配合你,
但实质上却是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
能少给就少给,你干着急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提供同期资料的处罚性条款对企业既是一种
约束,又是一种保护。所谓约束,就是企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用不提供或提供少量资料来
对付税务机关,企业避税的空间被压缩了;
所谓保护,是因为企业提供了能证明自己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企业也因此减轻了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如何处理企业延期申请作出规定,
相关规章也尚未出台,
但企业对此还是不要掉以轻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
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
提高了关于第三方责任的法
律级次。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
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真实情况的,税务机关有
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专家介绍说,核定征收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迫使纳税人
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整日趋复杂、
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
这也
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同时也得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认可。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