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类别药事管理编号 D-19
生效日期
题目药品召回制度修改日期
页数 1/1
1 在下列情况下施行药品召回:
响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回药品的指示。
响应药品供应商召回药品的指示。
近效期、原装破损、有质量问题的药品。
药品分发错误。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供应商召回药品的程序如下:药库接通知后通知药
学部相关部门,各部门将药品收集后退回药库,药库将退回药品按规定就地
封存或就地销毁或退回供应商。
3 近效期、破损、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由各部门主动退回
药库或由药库通知各部门退回,由药库退回供应商。
4 分发错误的药品应紧急召回。
5 药品由药库退回供应商的程序如下:
对于有退药单的公司:医药公司依据药库提供的退货信息填写退药单,
写明药品的规格、数量、批号及生产厂家、退药原因,一式三份,一份
留给药库,另二份给退药公司。药品及退药单由送药工人一起带回公司。
对于无退药单的公司:由送药工人带回公司,并在药库退药本上签名及
收回药品日期。
退药公司在收到所退药品及退药单后:
a 公司验证无误后,即开红票冲单;
b 公司验证后无法退货的(该公司已停止销售此药等),由医院报损。
历次修改日期: 2006 年 9 月,2008 年 12 月,2009 年 4 月,2012 年 4 月,
2014 年 4 月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