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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被他人以抢注域名的形式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对于维护死者姓名不受侵害享有精神利益,有权恳求注销域名或域名停顿使用。姓名权自自然人死亡时终止,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死者姓名无专有权,无权获得相应侵害死者姓名的域名。□ 文/蒋利玮一、“鲁迅”域名案简要介绍鲁迅原名周树人,生于1881年,卒于1936年,是中国闻名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周海婴系鲁迅先生之子。“”、“”、“”、“”、“”等6个域名(简称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3月26日,现在芜湖市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业主梁华名下。在芜湖市金垒电子商务事务所的网站上,“”列入“域名出售或出租”列表中。2023年3月4日,原告周海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梁华注册争议域名以及公然在网上叫卖域名的行为严峻侵害了鲁迅先生的姓名等人格权益,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据此,原告恳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梁华马上停顿使用争议域名;2、依法判令上述域名转移由原告注册使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二、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鲁迅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学问产权庭法官不能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将鲁迅姓名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用途,或将鲁迅域名标价出售,既会对鲁迅后人包括周海婴造成精神苦痛,同时也会对中华民族感情造成损害。因此,梁华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将“”、“”、“”、“”和“”域名;2、被告梁华赔偿原告周海婴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3、驳回原告周海婴的其他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梁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三、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域名侵害死者姓名如何处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打算、使用和依照规定转变自己的姓名,制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姓名是区分自然人的标志,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和化名等。姓名权详细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自我命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自己打算自己的姓名,其诞生时的姓名通常由父母基于亲权代为打算,成年后可自行打算变更。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自然人能否转变姓名涉及到可能躲避债务、税收等问题,因此应当依照相应的行政治理规定转变姓名。侵害姓名权通常表现为干预他人打算、使用、命名、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或冒充他人从事某种活动等。应当成认的是,对姓名使用权的爱护往往取决于姓名经过自然人自身努力、经受等因素获得的声誉且姓名本身有肯定的独特性,一般人的姓名例如“刘刚”、“王刚”由于不具有声誉或重名率较高等因素,其爱护力度相对较弱。姓名权作为人格权,于自然人诞生时成立,于自然人死亡时终止。所以,对于死者姓名,不存在爱护姓名权的问题。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死者姓名仍旧享有精神利益,即污辱死者姓名的同时,死者的近亲属将会患病精神上的苦痛。有鉴于此,死者姓名患病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鲁迅是中国闻名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鲁迅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应当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被告梁华注册“”等6个域名用于商业活动以及将“”列入“域名出售或出租”列表中,属于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的行为,不仅对鲁迅先生之子原告周海婴造成精神苦痛,同时也会对中华民族感情造成损害。因此,被告梁华应当担当停顿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注销域名或者停顿使用争议域名,但鉴于本案原告并未恳求注销被告域名,法院仅判决被告停顿使用争议域名。(二)如何对待姓名权的财产化?姓名权虽是人格权,但是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载体转入商业使用的情形非常常见,例如体育或消遣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许可给企业注册成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其注册行为即可视为姓名使用权的许可,未经许可,则明显构成侵害姓名权。因此,有观点认为,姓名权可区分为财产性姓名权和人格性姓名权。前者可以继承和转让,后者则专属于自然人本身。笔者认为,所谓姓名权的财产化,其权利形式已经发生转变,姓名已经转化成商业标志,例如商标、商号、域名等。所谓财产性姓名权,完全可以商标权等商业标志权利或利益替代。就本案而言,假设鲁迅先生在世时,即已经创立了鲁迅公司,注册了鲁迅商标和鲁迅域名,其后人自然可以继承相应的权利。但鲁迅先生并未将其姓名权财产化,自然不发生继承和转让的问题。原告周海婴对于鲁迅先生的姓名并无专有的权利,要求将域名转移到自己名下,并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周海婴的该项诉讼恳求。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5月29日实施。根据新细则十四条规定,域名注册主体由原来的组织扩大到自然人。侵害姓名权通常表现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域名注册向自然人开放,域名为干预他人打算、使与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的冲突或者恶意抢注的情形用、命名、未经许将有所增多。本案系国内审理的首例域名侵害死者可,擅自以他人名义或冒充他人从事某种姓名纠纷,其裁判方式或可对后续的案件具备肯定活动等。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