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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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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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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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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商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信托公司因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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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敬重的托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殊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认真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打算。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严峻 申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本信托方案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肯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力量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托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设立信托,不得非法汇合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受托人因违反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托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并情愿依法担当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托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并情愿依法担当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全部的资金申购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信托单位份(大写:份),申购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托付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本人/本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的全部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情愿依法担当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托付人签字(机构托付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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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 定义 1
其次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7
第三条 信托目的 8
第四条 本信托方案的基本状况 8
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 10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2
第七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17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24
第九条 信托收益/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安排 28
第十条 相关税费和信托酬劳的计提和收取 31
第十一条 本信托方案的终止和本信托方案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33
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陈述和保证 34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5
第十四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7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38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39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42
其次十条 风险揭示与担当 43
其次十一条 违约责任 45
其次十二条 保密义务 46
其次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6
其次十四条 其他 47
其次十五条 认购/申购信息 49
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
资金信托合同
本《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托付人:见本合同其次十五条载明的托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韬
住宅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鉴于:
,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管理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情愿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由受托人集合与托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托付人的资金依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猎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的资格;
为此,托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方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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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托付人及本信托方案项下其他托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方案说明书》”系指《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方案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方案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等)。
“信托方案”/“本信托”系指中融-鑫沐2号集合资金信托方案,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托付人及与托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方案。
“托付人”指本信托方案项下信托合同的托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据在本信托方案存续期间托付人能否赎回信托单位,本信托方案项下的托付人又分为可赎回托付人和不行赎回托付人。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托付人加入本信托方案时,参与本信托方案的托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方案的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在本信托方案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安排的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方案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方案存续满24个月之后发行的信托单位划分为可赎回信托单位与不行赎回信托单位,具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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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托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股权出质人”系指府谷县丰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王乃荣;
“府谷恒源”/“恒源集团”系指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为本信托方案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
“兴茂集团”系指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保管人”系指依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方案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依据相关合同商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编号为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及任何对前述合同的有效修改及补充。
“《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
“《股权质押合同》”:系指(1)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编号为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2)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编号为、编号为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编号为-补-01的《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及补充。
“《保证合同》”系指(1)自然人王乃荣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编号为-补-01的《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补-02的《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补-03的《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编号为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补-01的《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补-02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3)府谷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担保恒源集团在《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编号为4的《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四)》项下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在信托方案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安排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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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方案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受益人在本信托方案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安排的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托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商定以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
“信托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下列A减去B所得的差额,其中:A指每一受益人在起算日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金额;B指每一受益人自起算日起(含该日)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全部已受偿付或被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
“信托方案资金”:系指信托方案项下全部托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方案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商定对信托方案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方案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方案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方案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方案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安排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安排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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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方案成立日”。
“第i期单位成立日”系指受托人宣布第i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i=1、2、3……,受托人有权对i值进行调整。
“信托方案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款的情形本信托方案终止之日。
“信托方案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方案成立日至本信托方案终止日(包括本信托方案依据本合同的商定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以及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提前终止之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方案估计存续期间为本信托方案成立日至最终一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估计存续期限到期终止之日止。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方案并达到预期信托方案规模,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方案信托单位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受托人可以依据信托方案募集状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托付人进行披露。
“展期”系指本信托方案成立满24个信托月后,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商定自主打算每一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延长的期间,本信托方案的期限亦相应延长。
“变现期”系指本信托方案存续期间内,若截至某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因任何缘由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估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时,本信托方案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信托财产变现的期间。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估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打算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方案终止。
“延长期”系指本信托方案估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展期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估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时,信托方案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估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打算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的期间。本信托方案估计期限延长的,届时尚存续的信托单位的期限相应延长。
“信托方案预期规模”系指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预期达到的信托规模,在本信托方案中为人民币玖亿元(RMB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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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系指在本信托方案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方案推介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募集期”系指信托方案推介期内受托人为达到信托方案预期规模分期发行信托单位,相应的投资者分期交付信托资金认购信托方案信托单位的期间,受托人可依据状况自行确定募集期的个数及募集期的起止日期。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依据信托文件商定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头计算。就信托方案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方案成立日;就信托方案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系指本信托方案项下某信托单位注销,该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失效的日期,具体系指:(1)信托单位估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2)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之日;或(3)信托单位确认赎回的赎回开放日;或(4)信托单位进入展期或延长期后终止之日。托付人在本信托方案推介期结束后于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终止之日,托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另有商定的,按其商定。
“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日期,包括定期核算日与临时核算日。
“定期核算日”就本信托方案存续满24个月之前发行的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而言,其信托利益的定期核算日为信托方案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之日(即2014年2月1日)、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满24个信托月之日或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终止日。就本信托方案存续满24个月之后发行的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而言,除信托单位取得日与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的信托单位之外,其他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定期核算日为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24个信托月之日或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单位取得日与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的信托单位核算日为该期信托单位首个申购开放日起满24个月之日及对应的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
“临时核算日”系指受托人依据信托运营状况打算向受益人进行信托文件商定的信托利益定期安排之外的临时安排时,用以计算向受益人安排部分信托本金及安排对应的信托收益具体金额的核算日。
“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期间,对某信托利益核算日而言,其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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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但就任何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该等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成功日(含该日)至认购/申购成功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托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方案成立时加入信托方案的托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其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商定为准,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方案的托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其与受托人届时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商定为准。
“申购”系指信托方案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方案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开放日”系指投资者依据信托文件的商定,申购新的信托单位的日期。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方法及申购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由受托人打算,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布为准。就某一期信托单位而言,如该期信托单位在存续期内开放申购新的信托单位的,则“该期信托单位首个申购开放日”系指该期信托单位成立以后受托人公布的该期信托单位第一个申购开放日(举例:如某一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为2015年1月1日,受托人于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1日……分别公布该期信托单位开放申购新的信托单位,则2015年2月1日为该期信托单位首个申购开放日)。
“赎回申请”系指受托人同意其赎回的(以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为准)受益人在受托人打算的赎回开放日向受托人申请提前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信托利益的行为。
“赎回开放日”系指信托方案存续期内,受托人打算的托付人可以申请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之日。
“信托月/信托月数”:本信托方案成立之日(含),或每月本信托方案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终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方案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终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受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季度”系指自本信托方案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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