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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标准纳税效劳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效劳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展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纳税效劳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效劳投诉事项中,必需坚持合法、公正、准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效劳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效劳治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效劳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效劳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特地人员从事纳税效劳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效劳投诉工作的顺当开展。
其次章纳税效劳投诉范围
第七条纳税效劳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询问、办税效劳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依据规定要求供给相关效劳而进展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治理制度的宣传不准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展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依据“谁制定,谁公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公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依据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准时向公众公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准时、全面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对纳税询问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答复其询问的涉税问题不准时、不准确而进展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询问未按规定时限赐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询问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询问问题,实行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承受纳税询问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对办税效劳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标准、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展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标准要求的。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
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治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展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治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一样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反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展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恳求,对拟赐予纳税人的行政惩罚依法进展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准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效劳质量不满足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对纳税效劳的投诉一般应实行实名投诉。投诉可以实行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纳税人进展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恳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实行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状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展录音。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行同时进展纳税效劳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效劳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效劳态度问题进展投诉。
第十六条纳税效劳投诉符合以下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方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展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要
求;
〔三〕纳税人虽进展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效劳投诉事项。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查,
打算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方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依据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方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依据“属地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方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效劳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状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效劳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效劳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响纳税人。
其次十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打算,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
日起视为受理。
其次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承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效劳投诉。
其次十二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其次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效劳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子邮箱,与纳税效劳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供给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其次十四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留意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展。调查处理纳税效劳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
其次十五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展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其次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展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效劳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的;
〔四〕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全都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其次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其次十九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大事,税务机关应准时依法实行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马上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纳税效劳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状况简单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人应依据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打算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实行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洁、清楚,不需要进展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展处理。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马上停顿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赔礼;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效劳投诉事项登记表》进展备案。
第五章指导与监视
第三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对纳税效劳投诉状况进展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状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效劳投诉过程中觉察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规定对纳税效劳投诉资料进展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效劳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视。
第三十九条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效劳投诉办理状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状况进展通报,提高纳税效劳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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