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值比例:11-16分
考试题型: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案
例分析
学习重点: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13个罪名。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注意,不特定性表现为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而且,应是不特定且多数。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方式:多数是作为方式,有些可以是不作为。本类犯罪中,即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本类犯罪的既遂。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些是特殊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种类。
以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概念和特征。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
主体: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和处罚。
1.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是危险犯,但并不是说放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两者并不矛盾的。
2.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在主观方面和在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但是应注意,主观上如果是过失引起火灾,且危险能够及时消除,但行为人故意不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扑救,任其燃烧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不再是过失,而是已经转化为故意,从而这行为最终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认定为放火罪。
3.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常常是犯罪人用作进行破坏性犯罪的手段,放火行为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行为,比如用放火方法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对于犯罪对象特殊的,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具体犯罪,应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放火罪以外的具体罪名论处,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4. 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看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否有放火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放火行为是否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次,客观上,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注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个方面应是同时具备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放火罪,否则只定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等。
放火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放火而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是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只定一罪。
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而以放火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等,既发生了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实施犯罪后又以放火而毁灭罪迹的。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数罪并罚。
二、爆炸罪
(一)概念和特征。
——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和处罚。
1.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用的是爆炸方法,有针对特定对象,刑法有相应的具体罪名规定的,应以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论处。
2.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前面所讲的放火罪相似。
3. 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有三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和特征。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不论投毒的具体方式如何,也不论适用何种危险物质,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既遂。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认定和处罚。
1.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