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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固定资产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治理方法》教高[2023)9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治理暂行方法》(粤财资[2023]3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章》(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我院固定资产治理,保证国家的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科学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固定资产治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治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的固定资产治理领导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各归口治理部门由一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归口和治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在调动离职前必需办理好移交手续。建立健全购进、领用、修理、报废等治理制度,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1、固定资产治理工作的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
系、实施产权治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使其保值增值;实现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财务治理相结合,实物治理与价值治理相结合。
2、主要任务是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配、维护、修理、处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治理,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院、处、系、部等各级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纳入治理工作日程,仔细讨论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高学院资产利用率。
其次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五条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行政办公、生活与后勤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专用设备是指学校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和设施。
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料可作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体育等专用设备。
2、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1000元,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大批低值耐用品(如图书资料、办公用的家具、学生用的架床、课桌椅等)纳入固定资产治理。
第六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分为11大类。
1、土地
2、房屋及其构筑物
3、通用设备
4、专用设备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有三种:固定资产原单位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和折余价值。
1、固定资产的原单位价值是指在购置、建筑或以其他方式、形式取得某项全新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货币支出。
2、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资产清查时盘盈的固定资产或承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其原始价值,而需进展重新评估的价值。
3、折余价值是指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展评估后的价值。
固定资产计价的详细方法: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含购置费、包装、运杂费、安装费等)。
2、无偿调入(如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原价或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信息价或评估价格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3、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4、根本建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基建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各种规费、附加费、勘探、设计、土建工程、水电安装等)计价。
5、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6、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
1、固定资产增减附(部)件时,应相应增减其原值;
2、固定资产的修理或维护,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八条增加固定资产,必需依据学院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拟订规划。
第九条增加的固定资产,属于专控商品的根据规定程序报批,若规定必需由政府选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增加的固定资产,但凡属于基建范围的,应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建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在学院安排的年度预算经费内编制规划,并按《学院财务治理方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回后,在3-10天内由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及各归口治理人员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进展验收(图书资料由图书馆验收,教学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炊事机器、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一般设备等家具用具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验收),经固定资产治理人员签字后,选购人员方能到财务报账。对选购的固定资产如与合同、发票不符或没有经过批准的,固定资产治理人员拒绝验收,财务拒绝报账,并追究选购人员的责任;验收时发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交付使用,否则验收人员要担当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增加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制、捐赠、调入)等必需在验收、建立账卡和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增加固定资产应分别按以下状况办理报销、建立账卡等手续。
1、属于基建工程,由基建部门于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填写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及工程结算书一式3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固定资产治理部门,一份基建部门留存。
2、购置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持其及购货发票到财务报账。验收单各联由相关部门作为记账或建卡的依据。
3、购置的图书,由经办人验收登记后持发票到财务报账,年末图书馆必需将全年购置的图书、装订的期刊册数及金额,报财务增加固定资产。
4、校办产业和实行后勤社会化的经济实体,年底必需将全年购置的固定资产开列清单报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及学院财务部门。
5、自制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需在制作完工验收后,按本条的其次点办理增加手续。
6、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到归口治理部门及财务办理增加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已有。
第四章固定资产治理
第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由一位副院长分管,并实行归口治理方法,
实行归口分级治理,设总务处为一级归口治理部门,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内容、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点,分别交由学院各级使用部门负责详细治理,有些固定资产的治理责任还要详细落实到个人,并建立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固定资产治理制度,做到层层负责任,物物有人管,使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得到牢靠保证。
1、分管固定资产治理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核设备购置规划,固定资产报废、作价处理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治理工作。单台件套达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规划由院长办公会争论打算。
2、从财产角度来划分,总务处负责治理全院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业教学设备(含体育器材)、电子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设备、炊事机器、医疗器械、消遣设施、家具用具、工具量具器皿、太阳能等。编制设备购置规划、维护规划。统一调配全院房屋设备及家具用具,并按规定分类登记房屋及全部设备明细账或卡片。完善固定资产治理系统、固定资产档案卡、领用、购置、使用、报修、报废、清查盘点等日常治理制度。
3、图书馆负责治理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并建立图书资料财产分户账。各系(部)的图书资料由各系(部)治理。
4、学院各部门(处、系、科、室)主要负责人需指定固定资产专职治理人员,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均须建立明细账卡治理,记录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状况,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做好对帐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报修、报损、报废申报工作。
5、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按一级分类归口治理部门设分户账,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治理负总责,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务部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门做好对帐工作。财务部门还要会同资产治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治理制度和财产治理方法,加强与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协作,参与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办理变更、报废鉴定、实物清查等工作,共同管好学院的固定资产。
6、归口治理部门和学院财务部门要每一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归口治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一年进展一次清查对账,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学院固定资产清查需实现常规化,五年一大查、三年一小查、一年一抽查,确保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状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觉的问题,应查明缘由,说明状况,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保证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担当化验、检验、租凭等各项业务,收费交财务部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修理,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报废、调换和出租、出借、出卖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领用固定资产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学院要制定固定资产技术治理制度,对大型设备、周密仪器还应制定详细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前方能上岗。要逐步培育一支能进展常规的技术检查、校对、修理固定资产的技术队伍,逐步添置根本必要的修理设施,使固定资产常常保持肯定的完好率及利用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出借、对外调拨、丧失、变价以及学院内调配,均属于固定资产变动。上述变动的处理都必需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
1、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撤除,由总务处基建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经主管固定资产的副院长批准,并报国有资产治理机关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送财务部门签章后,一份由基建办留存,一份交使用单位销帐,财务部门留一份据以核销固定资产。
2、各归口治理部门之间调拔固定资产,由调出归口治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送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门、财务部门及调入单位签章后,各执一份据以调整固定资产增减和有关帐卡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无使用价值的应进展报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需经过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置价值的可不再修理,由使用部门报归口治理部门审批,上报院领导及国有资产治理机关批准前方能报废。使用单位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原治理帐卡和批准报告(文件),送交归口治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违者要追究责任。
4、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出售(租)。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由归口治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转让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参加作价,报经主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5、经批准变价出售、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和价款用于购置、更新固定资产。
6、出借(租)的固定资产,经归口治理部门同意后,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并与借(租)方签定合同前方能出借(租)。
7、固定资产被盗或丧失的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或丧失,由有关部门专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失单》,并由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被盗或丧失的缘由,经有关领导作出处理打算后,由财务科办理销帐削减固定资产的手续。凡事故尚未有处理结果的部门,暂不得申请购入固定资产。
8、调离学院的各种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将本人所借用的学院固定资产交回财产治理部门,经治理人员签收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离开学院的手续。
9、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销、合并或转变的,必需对现有固定资产进展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固定资产归口治理部门、财务部门调整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治理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治理奖惩规定:
1、在学院固定资产治理方面有突出奉献或在执行治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学院赐予表彰和嘉奖。
2、选购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缘由造成购成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3、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