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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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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培训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侵权
新乐市医院医务科
二0一0年十月
前言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七章专设“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共11条,医疗损害赔偿9条,医疗损害免责1条,医务人员权利保护1条。
在医疗纠纷中统一使用“医疗损害”一词。
指导原则是⑴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⑵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⑶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目标是建立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内涵:
1、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归责原则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确立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非“出现不良后果就认定医生有过错”。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
医务人员如何担责?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总体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既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知情同意与告知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身体的生命健康权。在处分之前,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同意或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
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消极“***”成为可能)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的治疗的权利。医务人员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
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强调并完全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加重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对象错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是否完善将成为患者起诉医院的主要突破口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左眼脂肪瘤切除术后致左上睑提肌损伤案)
告知对象
告知对象是患者。特殊情形患者近亲属。
特殊情形:年幼、昏迷、需采用保护性医疗措施、无自主能力的人等。
近亲属: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居者?再婚家庭?)
为防止告知错误,应采用“授权委托制度”或在告知文书中设置“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栏目。(近亲属的判断?)
告知形式
口头告知:肌肉注射、采血、常用药物毒副作用。
书面告知:是最常用的形式。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书面谈话、各种治疗协议等。(签字与手印)
公示:入院须知、公共场所安全警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