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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0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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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endfrs 2017/9/17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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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货(备货、报验)
一、备货 
(一)备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对于船期须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留有余地,适当提前。
(二)交付的货物
1、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卖方所交付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二、出口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货物备好后,必须提交给有关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以获取该批货物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效证明。在货物备好后,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报验时应填“出口报验单”并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货物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运,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
第二节、落实信用证
一、催证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催证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或装运货物出口。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卖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解和催促买方依约开立信用证。
并非每笔业务都需要催证,一般下来情况下需要催证: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二、审证
 
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卖方要对其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即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1、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2、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3、对与我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4、来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履行。
三、改证
 
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行为。
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时,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但对更改信用证应持慎重态度。一般来说,非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改正,可改可不改的,或适当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负担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或同时提请国外进口人今后注意。
要求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下列改证规则:
第一、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
第二、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过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
第三、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出口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内容而拒绝另一部分内容。因此,出口企业若发现改证通知书中仍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就要拒绝其全部内容,同时要求再次修改。
第三节、报关、托运、和保险
一、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货物装运前,卖方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申请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
出口报关一般分为申报、查验、交纳税费和放行四个基本环节。
 
(一)申报
(二)查验
(三)征税
(四)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