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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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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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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明确用于支持西部(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
   (三)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五)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手段扩大出口,规避汇兑风险;
   (六)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资及各种劳务输出;
   (七)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八)支持对重大外经贸项目开展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九)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第五条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具体支持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展览会)。对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国际知名展销会,按企业实际承担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组织单位实际发生公共布展费的7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企业参展人员所乘国际航班经济舱往返费用的70%给予交通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按国家财政规定的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在国补助标准的70%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列入省商务厅每年年初下达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重点展会项目,由省商务厅或其承办单位集中申报。
   (二)支持企业加大对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的投入。对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产品的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或延伸产业链条而筹措用于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限额。
   (三)支持企业加大对出口新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实际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四)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