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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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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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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甲驾驶农用小型货车运货,途中与骑二轮摩托的某乙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甲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乙的亲属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打算: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交警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对某甲实行强制措施,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某甲不服,以该责任事故认定书系详细行政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处理意见
在本案适用何种程序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它直接起到打击犯罪、爱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无论是现行的司法政策,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优先,但均执行的是“先刑后民”、“先刑后行”一惯的做法,而不应颠倒。此案发生后,事故责任先后经过认定、复议,救助途径已经走完。因此,应当坚持以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为先的原则,对某甲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种意见认为:无论是旧的道路交通治理条例,还是新公布的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应视为是一种详细的行政行为。由于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授权而作出的责任认定,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次,该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他不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为要件,即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再次,责任认定的作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前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终,该责任认定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有着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受理某甲的起诉。
三、评析
与“先刑后民”相类似,“先刑后行”始终是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遵循。但是,严格地说,“先刑后行”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原则。“先刑后民”源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假如发觉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把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它是一个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穿插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这个司法原则在过去始终是被认可的。但是,它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惩治犯罪的司法理念,是在规划经济条件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司法背景下,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的司法理念。从90年月中期开头,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对于权利关系很明确的案件没有必要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只是处理民刑穿插案件的一种方式。法律原则只能是从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动身。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穿插的案件当中,根本的指导思想不应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行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一个社会现象交错着几种法律关系,不管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首先是爱护国家的、法人的、社会组织、还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这肯定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对于违法行为赐予制裁。制裁本身我们把它分为三种方式,就是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刑事手段应当是最终一个手段,绝不能放在第一位上来进展。
由于,在简单的争议里面,存在着几种法律关系,在财产权益还有争议的状况下,假如简洁地运用公权力或者运用刑事诉讼方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之争作一个简洁的推断,甚至是当事人之间不是处在一种公平主体的关系里面,去确认一个权利争议,一方以受害人身份,同时来寻求一种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同一大事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根底上进展权利确实认和利益的安排,这本身不符合在市场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假如这种状况下以“先刑后行”的话,行政相对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判刑,对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诉权就被无形地剥夺了。而行政诉讼又是爱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该详细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经过行政诉讼,确认有效,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刑事定案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虽也经检察、法院的审查,及质证和认证的程序,但与行政诉讼的专项程序性审查是不同的)。否则,不但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简单损害党与群众的关系。
综上,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即对待此类案件应当“先行后刑”,把握住案件的质量关,尽量削减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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