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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的案例-陈森林案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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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的案例-陈森林案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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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陈森林,男,19年月日生,汉族,平度市人,住平度市云山镇赵庄村。
被答辩人:付仁山,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平度市人,住平度市万家镇仁里家村。
被答辩人:付仁国,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付仁锋,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县庆阳镇白江泡村。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是受拖拉机车主胡秀敏的委托经陈志功介绍找到付立冬为胡秀敏打捞拖拉机。拖拉机的所有权不归答辩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很显然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即使答辩人是本案的被告,那么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弟弟付立冬与答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诉讼请求也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工作成果。在本案中,付立冬与答辩人之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常言所谓雇佣未必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应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描述,因为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如下区别:
,客体是劳务;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客体是工作成果,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的手段,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潜水来完成,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
,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承揽人由于依靠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工作成果结算。
综上四点可以看出:本案付立冬的工作目的是潜下水,将钩子挂到拖拉机上,他自带氧气瓶、潜水衣等潜水设备,自主独立作业,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付立冬与答辩人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潜下水把钩子挂到拖拉机上答辩人支付给他200元人民币的报酬。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贵院依法判决答辩人对承揽人付立冬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森林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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