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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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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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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
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
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
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等工释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总则
,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
制订本规范。
、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
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
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
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
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
牌。
,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并有装箱清单。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
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触头的接触应紧密,×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
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完好。
,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
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应符合下列要求:
,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
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
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
与螺栓规格相符。
,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
头接线端。
,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
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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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最小电气间隙
(mm)
U≤50010
500<U≤120014
;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
作及维护。
,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
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
有关规定。
3低压断路器
,应符合下列要求:

、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
技术文件的规定。
,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
倾斜度不应大于5°。
,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的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正确;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机或
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正确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的工作、试验、隔离三个位置的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
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数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加绝缘保护。
,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
、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
防震措施。
,不应小于500mm。当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开关电流3000A以下断路
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500mm处应
加装隔弧板。
,电弧通道应畅通。
、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承转动应灵活,并应涂以润滑剂。
(2)衔铁的吸、合动作应均匀。
(3)灭弧触头与主触头的动作顺序应正确。
(4)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
(5)脱扣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定值校验,在短路或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时,脱扣装置应
能立即脱扣。4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电路等情况下,可水平
安装。水平安装时,分闸后可动触头不得自行脱落,其灭弧装置应固定可靠。
;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
,刀片应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闸。
,应调节杠杆长度,使操作到位且灵话;开关辅助接点指示应正
确。
,合闸后接触面应压紧,刀片与静触头中心
线应在同一平面,且刀片不应摆动。
,应符合下列要求:
,其刀片均应位于垂直面上;在建筑构件上安装时,
刀片底部与基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无明确要求时,不宜小于50mm。
,母线固定端应牢固。
,其手柄位置指示应与相应的接触片位置相对应;定位机构
应可靠;所有的触头在任何接通位置上应接触良好。
,检查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
固定可靠;电弧通道应畅通,灭弧触头各相分闸应一致。
5住宅电器、漏电保护器及消防电气设备
:
,应在其明显部位设警告标志。
,调整试验合格后,宜对调整机构进行封锁处理。
、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
,应采取防腐、防潮或防热等措施。
6低压接触器及电动机起动器
°。
“紧急”按钮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保护罩。
8电阻器及变阻器
9电磁铁
11工程交接验收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部机械安装总公司
第一安装公司电力工业部上海电力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李志耕朱皓东马家祚马长瀛
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