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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行政法重点内容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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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行政法重点内容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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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行政法重点内容七
为使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为您提供资产评估师考试资料及考试练****题,本讲内容为经济法: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四节行政法的基础知识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受理机关;要会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我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这一条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类主体确立了三个条件:第一,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是行政职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的分工规则,国家行政职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因此,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在行政职权中是一种特别职权,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拥有该职权,必须在法律法规作特别设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方可拥有行政处罚权,并可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必须是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此行政处罚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非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在一定条件下,非国家行政机关也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是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条规定为非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其设定了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即是:(1)该组织由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2)有该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3)该组织行使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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