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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质量奖罚条例:.
中信建设
CITICCONSTRUCTION
重庆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
质量奖罚条例
(试行)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信建设重庆沿江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2011110年月日:.
修改记录
修改文件
版本号原页码原章节新版页码新版章节批准人批准日期
编号
目录
第壹章总则1:.
第二章工程质量奖励和处罚1
第三章过程控制中的奖励和处罚2
第四章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5
第五章奖罚程序6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
明确质量责任,提高中信建设重庆沿江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的
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业主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根据“百年大计,质量第壹”的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
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等要求,结合重庆沿
江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奖金设置
总承包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
奖励基金,由总承包部财务部统壹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创鲁班奖工程,按建安费的3‰奖励。
二、创国家金质奖工程按建安费的3‰奖励;银质奖
按建安费的2‰奖励。
三、创重庆市优工程或市样板工程按建安费的1‰奖
励。
四、对于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按部颁规范达到优
良工程,‰奖励。分之上,按建安费的:.
第五条对未完成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的项目,按该项
目建安费的1‰进行处罚。
第六条之上奖项必须待评优证书颁布后下发,无评优
证书,壹律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行业和重庆市其他质量先进称号
的,总承包部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
且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
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部视贡献大小
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所有奖金分配表须经总承包部主管领导审批
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三章过程控制中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总承包部组织季度综合评比活动
壹、于总承包部组织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综
合评比活动中,对获优胜单位的给予奖励,对连续三次工程
被评为最后壹名的项目部,将取消其年终所有奖项的参评资
格。
二、综合评比活动中的质量评比,主要内容有项目工程
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内业资料等。评比按综合得分高低,
确定名次。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ISO9001-2000《质量:.
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凡不按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
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单位或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且限
期改正。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
罚制度,认真落实总承包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
制度不落实、不完善或不执行总承包部质量管理办法的项目
部,给予经济处罚且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于总承包部组织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
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
准、规范进行验收的或对项目公司、监理、总承包部巡查发
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对其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首件工程施工应及时通知总承包部中心试验
室,未通知中心试验室,对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频率进
行试验或留取试件或发生伪造、涂改、抽换、丢失内部原始
试验资料或对不合格过程隐瞒不报的行为给予扣减工资或奖
金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作调离试验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混凝土拌和站计量器具失效,无试验室下达的
混凝土配比单;砂、石、水泥、沥青不按规定过磅;水、外
加剂、掺合料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
外,对责任人给予扣减工资或奖金的处罚。
第十七条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
须严格进行检验,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检结果不符合国
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且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
止使用且进行补救措施外,对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对项目
经理、项目总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减工资或奖金的处罚,
且对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
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
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该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扣减工资或奖金的处罚。
第十九条按要求设置相应质量管理人员。凡无相应质量
管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
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对质检员给予扣发工
资或奖金的处罚。对专职质检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壹经查出,给予扣减工资或奖金的处罚,严重者
作调离质量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部应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因项目部对承建工程不履行管理
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
造成质量事故,对项目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严重者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或关联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凡于过程控制中发生的经济处罚,对项目:.
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0元处罚。对关联责任人视情
节轻重给予300~3000元的工资或奖金扣减处罚,且于当月
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四章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生壹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给予1000~2000元的
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处以扣减工资或奖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对
项目部给予5000~10000元的处罚;受到项目公司、监理批
评,给总承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
顿处理外,对该项目部给予10000~20000的处罚,同时对责
任人给予扣减工资或奖金处罚,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1、20000~工程发生壹般质量事故,对该项目部给予
300001000~5000元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元的罚款。
2、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和对该项目部给予50000元或之上处罚外,给业主和总承包
部造成经济损失的,仍要对项目经理及关联责任人给予5000
或及之上罚款。
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壹经查出,对
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
4、已完工但仍于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
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总承包部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对该项目部给予10000~50000的处罚外,对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给予2000~3000元的罚款,且追究关
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
参照之上条款加倍罚款。
第五章奖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执行单位为总承包部工程部和安质
部,工程部和安质部依据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
奖罚通知单。对2000元以下罚款由工程部和安质部直接签发,
对2000元之上奖罚由木洞分部报总承包部批准后签发。
第二十七条奖励和罚款通知单均壹式四份,总承包部工
程部或安质部、商务部、财务部及关联单位各存壹份作为凭
证。
第二十八条奖励由工程部、安质部将奖励通知单上报总
承包部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对获奖单位进行奖励兑现。
第二十九条扣款由总承包部签发单位将罚款通知单上
交总承包部财务部,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部的罚款于当月的
计价中扣除。
第三十条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于处罚
通知单签发之日六日内向总承包部主管领导反映,由总承包:.
部领导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壹条各项目部要根据本奖罚办法,结合本项目部
实际情况制订本项目部质量奖罚办法,分解质量责任,把质
量责任落实到每壹施工环节、工序、岗位、个人。于制度、
奖罚上做到有章可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具有可
追溯性。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承包部工程
部和安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