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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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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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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批准日期 1992-05-18
实施日期 1992-07-01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
代替GB4911-85废水部分及GB8978-88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918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6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7水质***化物测定第二部分:***化物的测定
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盐法
3技术内容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
: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
:烧结和球团;
: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
:炼铁厂(指普铁);
: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连铸厂(车间);
: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
: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行业类别
分级
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pH值
悬浮物
挥发酚
***化物
化学需氧量(CODCr)
油类
六价铬
总硝基化合物
治金系统选矿
一级
大、中(75%),小(60%)
6~9
150
150
15
二级
400
200
20
三级
500
30
钢铁、铁合金、
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选矿厂)1)
一级
缺水区2)
(85%)
丰水区2)
(60%)
6~9
150
150
15
二级
300
200
20
三级
400
500
30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表2
行业类别
分级
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pH值
悬浮物
挥发酚
***化物
化学需氧量(CODCr)
油类
六价铬

氨氮2)
治金系统选矿
一级
90%
6~9
70
100
10
二级
300
150
10
三级
400
500
30
钢铁、铁合金、
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选矿厂)1)
一级
缺水区2)
(85%)
丰水区2)
(60%)
6~9
70
100
10
二级
200
150
10
三级
400
500
30
150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
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生产工艺
分类
分级
排水量1)
(m3/t产品)2)
pH值
悬浮物(mg/L)
挥发酚(mg/L)
***化物(mg/L)
化学
需氧量
(CODCr)(mg/L)
油类(mg/L)
六价铬(mg/L)
氨氮(mg/L)

缺水区3)
丰水区3)
a选矿
重、磁选
一级
6~9
70
二级
300
三级
400
b烧结
烧结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球团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c焦化
焦化4)
一级
(7)
(7)
6~9
70
100
8
15
二级
150
150
10
25
三级
400
500
30
40
d炼铁
炼铁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e炼钢
转炉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电炉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f连铸
连铸
一级
6~9
70
二级
150
三级
400
g轧钢
钢坯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型钢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线材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热轧板带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钢管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冷轧板带
一级
6~9
70
8
二级
150
10
三级
400
30
h联合企业
钢铁联合企业
一级
10
20
6~9
70
100
8
10
二级
150
150
10
25
三级
400
500
30
40
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
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4监测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测定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号
123456789
挥发酚

***化物
化学需氧量
六价铬
氨氮(NH3-) pH值悬浮物锌总硝基化合物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异烟酸-吡唑啉***比色法***盐法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玻璃电极法重量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
GB7490GB7491GB7487GB11914GB7467GB7478GB7479GB7481GB6920GB11901GB7475GB7472GB4918GB1919
5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