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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权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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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谈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权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 】是由【游园会】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谈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权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谈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权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
[关键词]森林;可持续;经营;产权;保障 林权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核心内容。爱护森林资源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爱护林权。假如森林权属不清,权责不明晰,全部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爱护,公众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那么全部者和使用者爱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峻挫伤,森林经营活动备受责难,森林资源的爱护和进展就无从谈起。
一、确保土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安全和长期性,以促进长期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坚持国有和集体全部的根本土地制度,通过立法,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使用权明确界定,建立适当、牢靠、责权明确的森林全部权和使用权。对森林界限进展清楚而永久的界定,不管国有林和集体林,或依国家政策和法律转为林地的其他类型土地,或建立永久界限标志,勘定界限并制图,进展定权发证,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①打算森林全部权的性质和种类,不同种类森林全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②爱护全国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森林生态系统,以维护林地生产力、生物多样性和景观,为经济和社会林业的进展奠定根底。③允许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拥有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以及林地治理的自主权,以利于在木材生产和流域爱护方面的投资,以及爱护那些长期依靠森林猎取食物、药材和其他非木材产品的当地公众的利益,促进生物多样***护。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全部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
二、完善集体森林产权制度,鼓舞进展非公有制林业
依据森林法规定,完善森林、林木、林地全部权或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制度。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全部权的转让、林地使用权的租赁经营、活立木拍卖和林木采伐权的转让等。允许将森林、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抵押的条件,进展多种形式的混合经济,如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组建股份林场或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将林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与外资进展合作开发或建立企业等。
鼓舞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的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转,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参加“四荒“开发供应同等政策待遇和法律保障。深化林地制度改革,一方面保证森林经营者林木全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在坚持林地集体全部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倡并引导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适度集中的原则,取得森林经营的规模效应及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对非公有制林业,保障各利益主体的正值权益。明确森林财产的全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的法律地位,敬重农夫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保有权,从法律上保障产权主体的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利益主体参加林业建立的积极性。
通过自组织等形式,建立非公有制林业与政策对话与市场连接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化效劳体系,如林主协会、行业协会等,增加自我效劳力量,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长期稳定进展。林主或行业协会等社会效劳组织可由林主自愿联合,担当效劳职能,按市场规章运作,供应包括规划、科技、询问、信息、营销等各个方面的询问和优质效劳。此外,也可以通过协会形成木材加工、销售联合体,拓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本钱,提高经营效益。
深化基层林业站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使其成为上挂下联的效劳型组织。一方面稳定其原有的职能,保证林业行政部门对其指导和监视;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进展有偿效劳,为林农供应有偿的产前、产中、产后效劳。这不仅可以作为政府与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之间的联络渠道,使政府对其扶持或宏观指导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可以为开展技术培训和供应技术指导、解决各种林权纠纷及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权益等方面供应便利,成为效劳于林农的稳定的组织资源。
三、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立法和治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源的流转问题是森林资源治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森林资源流转作为物权流转的重要组成局部,需要尽快制订一套完备的政策与法律制度,形成一整套科学严格的操作方法,能够依法、有序地进展。

我国森林资源的流转,不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是全部权的彻底转移。我国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归国家和集体全部,任何个人对林地不具有全部权,森林资源的流转也仅仅只是使用权或林木全部权这些类似物权的转移。但是使用权伴随着收益、使用和处分等权力,属于物权的一局部,应当加强立法爱护并与我国民法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转移的规定相统一。

森林资源流转重在林地流转,森林和林木作为地上附属物,依全部人的要求可一并流转或由全部人自行处分。我国《森林法》中已对可以流转的林地范围进展了规定,如商品林地可以进展流转,公益林地则不行流转。对于商品林,不管林地流转到什么单位或个人手中,购置者必需按森林规定治理,不能转变林地用途,凡转变林地用途(包括用材林转变为经济林等)都必需经林业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程序
应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立法,从法律上规定可以流转的范围、流转后林地的用途、流转实行的方式方法、相关经营要求以及实践中应遵循的操作程序。此外,对权属变更登记方法、评估方法等也要重点规定。

一是保证政府部门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其中包括林业用地规划)的严厉性,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政府批准,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能转变。如因特别缘由需对规划进展修改,则必需通过原批准单位再次审批。二是政府在流转中要做的工作主要是标准、效劳、加强监视治理,保持或增加森林面积,严格掌握林地流失。凡占用林地和转换林地用途者,须支付林地转换损失补偿费,补造相应面积的森林,或由转换者支付造林费用。未经批准转换林地者,要赐予惩罚。三是大力扶持为森林资源流转效劳的社会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有关职能负担,另一方面可增加流转交易的透亮性、公正性,促进社会经济进展,主要是森林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流转代理交易所等,由这些机构来担当有关森林资产流转的详细工作,便利了森林资源拥有者进展自由交易。□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