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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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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现状
依据我国近年来法学讨论状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消失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讨论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外乡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讨论状况是部门法学的讨论主要关注法律规章与解释,而法理学的讨论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讨论水平较低,根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熟悉和阅历来对法理学讨论。九十年月后期以来,我国消失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讨论,使法学开头注意外乡的司法实际运作学问和理论,肯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峻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立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讨论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旧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埋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讨论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疑心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供应的理论学问有很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供应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讨论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讨论。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慎重对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缘由,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学问生成过程中忽视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讨论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标准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讨论更缺少讨论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讨论方法也由于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拟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讨论,也未能从根本上转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讨论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阅历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缘由。
导致理论“无用”的缘由有许多,第一,法律实务工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对实践所做的讨论存在肯定距离。有实务工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详细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别,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行。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消失的,法学理论假如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肯定都面对法律实践。其次,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拟高深有关。比方,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局部法官疑心理论讨论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讨论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讨论的法学理论不肯定能满意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缘由。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判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假如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阅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讨论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头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详细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行给与确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状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行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应了解和把握抱负法层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表达人道主义,实现公正正义;其次,了解和把握面对实践的可操作性学问,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庞德认为:“对正义的推断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讨论判决依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如何被运用的,它们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如何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学问体系了。法律实务者只有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比方,法律实务者假如娴熟把握法理学说,把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法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详细个案论证更客观和精确。其次,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形成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熟悉,增加调查和探究力量,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者应正确熟悉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对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作是详细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详细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理论,认为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是不直接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终,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讨论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法学理论要符合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假如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简单造成理论“无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总之,法学理论具有实践性,也是超越实践性的。它不仅仅是对实践阅历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的反思和指导,并能使法律实务者具有更强的法学学问,从而更好的作用于法律实践。西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已经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成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认清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谋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与结合,从而使法学理论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