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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罪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
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
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2)经营来话万元以上的
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万元以上的
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
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
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0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数额在15;(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得数额在5;(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5000万元以上的份或者期刊本或:.
者图书2000500(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张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营报纸15000150005000份或者期刊本或者图书
版物1500(盒)以上的。张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法经营数额在305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1;(2)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倍以上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1)倍以上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
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此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
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对此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定在刑法第225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
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种情形,
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
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428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年月
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
、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为
起刑点和立案标准,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是一致的。
,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所谓“经营去话业务数额”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
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
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对于第(3)项规定,应当注意:一是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
接近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即“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
,。二是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受过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的次以上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去话业务或者来话业务被电信业务主
管部门处罚222次以上。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次或者次
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均不影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只要属于
“违法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
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
,或者营活动的”“违法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
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情形,由
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种情形,
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
数额在20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
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
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5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在此《决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1998828年月日通过、
同年9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月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外汇案作了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
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刑法第225(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在20万美条第
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在54条规定:公司、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
购外汇,数额在500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
的,按照刑法第225(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条第
在100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
第225(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条第
诉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司法解释标准是
一致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从非法购买、骗购、居间介绍
骗购外汇的数额上去考察。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
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由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种情形,
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50002000份或者期刊册或者本或者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张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份或者期刊1500050001500本或者图书
张(盒)以上的。”
日通过、同年日起施行的《关最高人民法院199812111223年月月
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
、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根
据《解释》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
出版物,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照这两类
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这两类犯罪
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犯
罪的,。对于按照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实施上述
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510万元至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3(3)经营报纸5000份或万元至万元以上的;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者期刊50002000500(盒)本或者图书张:.
以上的。二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
在1530(2)违法所得数额在510万元以上的;万元至万元以
上的;(3)经营报纸15000150005000份或者期刊本或者图书册或者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盒)以上的。三是经营数额、违法所张
的数额、数量起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
重”:(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
罚2(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次以上的;
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所谓“经营数额”
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
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种情形,
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
《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2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对于这类非法经营案,主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是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数额上去考察。
,是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涉所谓“非法经营数额”
案总值。
,是指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所谓“违法所得数额”:.
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
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种情形.
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
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万元以上的;
这是对上述在50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四大类非法经营案无法包括的犯罪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由于单位和个
人的追诉标准不一致,所以在立案追诉活动中,首先要查明是个人还
是单位从事非法经营,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达
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
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的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从原《刑法》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
立的新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对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经营。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管理的上述制度,扰乱市场秩
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
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品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
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或规定,主
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
列法律、法规。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体包括
以下五类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
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营、
专卖物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营、
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据经
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
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
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变。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
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而颁布的一种重要
证照。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必须事先证得国家许可,取得进口或出口许可
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即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它是进口国视
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差别待遇的凭证。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经营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商品颁发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如采伐许可
证、烟草、食盐、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许可证。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对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从而给人民币稳定产生巨大压力。
为了惩治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
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定罪处罚
明确将其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
务。针对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暗地里从
事证券、期货的经纪业务及保险业务,严重扰乱期货、证券、保险市
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股东及投保人的利益的现象,刑法
修正案明确规定对这种犯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
的是,上述犯罪行为是针对未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主体资
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言,而不是针对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违法行为而言的。如果证券、期货或保险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证券、
期货买卖或保险业务,则不能以非法经营行为看待。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泛指前四种
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其他非法经营行
为一般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二是这种行为必须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三是对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严重
的混乱。从实践中看,主要有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
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活
动或变相从事传销活动;倒卖汽油制品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19981211年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以
日发布的《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91年月
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四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
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50万万美元以上或在违法所得
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
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按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最后,非法经营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和立法解
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以犯罪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如引起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多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曾经受过多次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发生:.
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本罪
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231条、第条和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1999条及年刑法
修正案第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倍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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