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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制度。
第一,回避范围。凡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以及“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回避的类型:一是任职回避,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地区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XX县区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三是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回避管理,即回避提起和决定程序。公务员回避的提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主动向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三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尽管不能直接提起回避申请,但可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名:李国梁
2014。5。18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内容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
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于“亲属关系”
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及范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员如何寻求救济;或者在公务员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立法都未能明确。
篇三: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XX省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XX省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XX省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
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
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
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
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
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案例二】(关系回避)
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XX省XX市XX县区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赵群子本科毕业一年直接从学校挂职副镇长,隔年XX县区科技局局长,28岁当选XX市XX县区副县长。在任XX县区科技局局长后,有网友发帖
称,“新局长24岁,参加工作不到4年,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不知道为何县委选她当局长.”曾与毛共事过的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赵群子是毛知兵外甥女一事千真万确,赵的学历不高,参加当地选美比赛出道。”(据6月5日《南京日报》)
记者调查发现,舅舅毛知兵从1999年开始在XX市工作,历任共青团XX市委书记、XX市某局党组书记、XX县区市委书记,“征战”过的“领地”上,外甥女火箭升迁是否与舅舅有关,这成了坊间质疑不断的话题。但,就网友质疑,依据现行公务员法的回避范围看,结果并不乐观。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了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也就是说,三代旁系血亲在不同的机关部门任职,不回避问题也不大.
而“学历不高、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并不能断定赵群子不能成长为造福一方的好公仆。其实,这一事件中,最不能让人信服的还是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因为这层关系在根本上影响着人们对行政公正性的期待。
应受公平公正对待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而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伦理社会中的人情因素,我国也是如此。“人情"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人情对融洽内部关系、提高管理实效有好处,但对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构而言,建立在亲属基础上的公务员关系是影响公平公正的情理因素。而恰恰,保障行政公正感,满足人们受到公平对待的期待,正是在公务员法中设立回避制度的立法价值。在这一价值下,但凡影响一般群众感受行政公正感的亲属关系理应回避。
事实上,今年以来,质疑年轻干部“火箭提拔”的事件并非独此一件:山东XX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女儿25岁就任XX市辖区某镇镇长;27岁副县长徐韬也被曝有高官父母;而就在前天,广东某县委组织部也在网友猜测的“官二代”声中,终止破格提拔25岁的赵春娜。这些年轻干部与官一代的关系同样不在公务员的回避范围内,但却个个不被公众信服和接纳。
类似的事件和质疑还会不断产生,这让我们看到,扩大公务员的回避主体、部门和地域范围,把外甥(女)侄子(女)请出舅舅叔叔们的“领地",到亲人们够不着的地方发光发热,是法治应赋予民众的公正待遇,也应是立法者可以考虑的在源头上回应质疑的正当路子
【案例三】(地域回避)—给领导的一份信
领导:
XX省XX市XX县区那溪瑶族乡乡长由本地人(肖和池)担任并不符合政策规定,有百害无一利,恳请XX县区委尽快予以纠正。
政策规定,县、乡两级党政正职不能由本地人担任,只有民族自治县除外。那溪乡只是一个少数民族乡,并不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乡,并没有“自治”。所以也应该执行任职规定。我们咨询了上级有关部门。而且本地人任乡长,有百害无一利,恳请XX县区委明察暗访,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以维护那溪的发展稳定。
知情人
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
【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