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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说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亲近联系,不一样种类的技术合同有不一样的技术内容。今日我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技术合同的最高司法解说;详细内容以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问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瓜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正式宣告,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说》,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瓜葛案件。
值此司法解说宣告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问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说》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就
技术成就是一种无形财富,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类财富内容的技术性和特别性,我国曾以特地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一致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种类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就的看法,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说》在承袭了原技术合同法实行条例关于技术成就的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就的一般种类,规定"技术成就,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资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含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奥秘、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就实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就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余劳动成就,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行以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就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织而又不等同的看法。大多数技术成就享有知识产权,但其实不要求技术成就一定可以也许已经依法获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即可能是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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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行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就的一般种类,不过把技术成就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就;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奥秘这两种技术成就,没有明确说起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种类,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关于申请专利但还没有受权特别是处于专利暂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奥秘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别法律意义的技术成就。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供应明确的指导,《解说》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就。
解读二:技术奥秘又有新解说
《解说》参照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奥秘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奥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拥有商业价值并经权益人采纳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质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奥秘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拥有适用性"的要求一致规定为"拥有商业价值"。这类规定更吻合国际标准和常例,有益于依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增强对包含技术奥秘在内的商业奥秘的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就与非职务技术成就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就与非职务技术成就的界定,第一要尊敬当事人的商定。《解说》依据合同法表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也许其余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任职时期也许离职今后所完成的技术成就的权益有商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履商定确认。"20xx年订正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立的权属作出商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立的权属当事人能否商定,未作规定。《解说》的这一规定增补了适用专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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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就能否属于"执行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工作任务"。《解说》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连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岗位职责也许交付的任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含离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由走开原单位的情况。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就的个人能否系"主要利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相关规定对比,《解说》更加重视考虑技术成就的技术性贡献要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要素,要求不但是要"所有也许大多数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并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就拥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就。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劳
在保持合同有效性上,依据《解说》的规定,对不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若是判断其责任的担当,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合适而将合同无效;《解说》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也许允许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允许合同的效劳;关于以欺骗手段就已有成就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依照无效办理,《解说》对此依照合同法关于欺骗行为的规定予以办理;关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供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也许在技术转让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供应方进行技术指导、教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吻合商定条件的,《解说》规定要依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办理。《解说》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行允许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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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权益滥用方面,《解说》依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外国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详细情况。在执行中要注意,因拥有这些情况而以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依旧有效。
解读五:对入侵技术奥秘的合同中好心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解说》规定"伤害别人技术奥秘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之外,好心获得该技术奥秘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获得时的范围内连续使用该技术奥秘,但应当向权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行条例并没有"好心"的要求;已撤消的司法解说仅增添了"好心"的条件,并未限制仅"可以在获得时的范围内连续使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就出资而引起的权属瓜葛的办理
《解说》依照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一样于资本和实物,并顾及交易****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益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就价值与该技术成就所占出资额比率明显不合理伤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若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就自己的价值。《解说》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就的权属商定有比率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益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就的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对技术成就的使用权商定有比率的,视为当事人对实行该项技术成就所赢收益的分配比率。技术成就作为无形财富,不行能推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表现当事人关于比率商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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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行技术成就的权益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行技术成就的权益。《解说》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制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说》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益"限制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赞同而自己使用也许以一般使用允许的方式允许别人使用技术奥秘并独占由此所盈利益的权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技术奥秘转让是指技术奥秘成就的整体权益的让与,技术奥秘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允许别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就只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奥秘,不行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即是允许别人使用,假如是独占也许排他允许,也必然会与其余共有人执行相同的权益发生矛盾。所以,只好将这类权益限于自己使用和一般实行允许。
《解说》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行权益,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行条件,以一个一般允许方式允许别人实行也许使用的,可以允许。作这类相对从宽的解说主若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行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变、应用和推行,所以将一个一般实行允许视为其自己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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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瓜葛案件审理的程序
《解说》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余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拥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杂合同瓜葛,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拥有技术合同瓜葛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伤害别人技术成就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办理问题。《解说》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伤害别人技术成就为由央求确认合同无效也许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瓜葛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央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许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可以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说》还就案外人主张权益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断诉讼等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瓜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20xx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问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xx]20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瓜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xx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问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经过,现予宣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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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月16日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瓜葛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问实践,现就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解说。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成就,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资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含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奥秘、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奥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拥有商业价值并经权益人采纳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工作任务"包含:
(一)执行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岗位职责也许担当其交付的其余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连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岗位职责也许交付的任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也许其余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任职时期也许离职今后所完成的技术成就的权益有商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履商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含资本、设备、器械、原资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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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含职工在技术成就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有也许大多数利用了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资本、设备、器械也许原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就拥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含该技术成就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还没有公开的技术成就、阶段性技术成就基础上完成的情况。但以下状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商定返还资本也许缴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就完成后利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考据、测试的。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就,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依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也许其余组织完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可以完成协议的,依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就的贡献大小由两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就的"个人",包含对技术成就单独也许共同作出创立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就的发明人也许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立性贡献进行认准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就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立性贡献的人。
供应资本、设备、资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件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就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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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也许其余组织受权也许认同的,视为法人也许其余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也许其余组织担当责任;未经法人也许其余组织受权也许认同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担当责任,但法人也许其余组织因该合同得益的,应当在其得益范围内担当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含法人也许其余组织成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生产产品也许供应服务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也许获得行政允许,而未经审批也许允许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劳。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也许允许的义务没有商定也许商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行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纳欺骗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就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别人订立拜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花费,也许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也许两个以上的拜托人分别订立拜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花费的,受伤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央求改正也许撤掉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以下情况,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长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也许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也许两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一样等,包含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供应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也许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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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余本源获取与技术供应方近似技术也许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拦当事人一方依据市场需求,依照合理方式充分实行合同标的技术,包含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行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也许供应服务的数目、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不是实行技术必不行少的附带条件,包含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资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要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资料、零部件、产品也许设备等的渠道也许本源;
(六)严禁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也许对提出异议附带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也许被撤掉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执行也许部分执行了商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也许被撤掉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执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供应咨询服务的酬劳,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由以致合同无效也许被撤掉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也许被撤掉后,因执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就也许在别人技术成就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就的权益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可以重新协议确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就的一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