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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鱼养殖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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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甲鱼养殖保险条款
〔适用于湖南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其次条甲鱼养殖的全部者、治理者可将符合以下条件养殖的甲鱼,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甲鱼〞〕向保险人投保:
〔一〕单个农户最低起保面积30亩以上〔参与合作社或大型养殖企业公司的农户起保面积不受此限制〕;
〔二〕投保的甲鱼品种必需在当地喂养1年以上〔含〕;
〔三〕符合政府产业开展规划和布局,在当地水产养殖治理部门登记备案,持有真实有效的《养殖许可证》;
〔四〕养殖园地要有具体的苗种选购票证记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等内容,且设施符合水生动物防疫要求,养殖治理标准;
〔五〕养殖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甲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以下甲鱼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园地〔鱼塘〕在行洪、蓄洪区内的;
〔二〕甲鱼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甲鱼;
〔四〕不符合其次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缘由直接造成保险甲鱼死亡或逃逸且到达本合同商定成灾率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三〕冻灾;
〔四〕病虫害;
〔五〕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本条所指成灾率按单一事故和单一连塘的损失计算,单一事故是指7天内因同一事故造成的保险甲鱼死亡。每亩每次事故造成保险甲鱼损失率达10%时即为成灾,该损失率即为成灾率。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成心行为、重大过失、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甲鱼在观看期内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四〕任何第三人成心谋害、破坏〔如投毒、电击等〕及偷盗行为;
〔五〕正常季节性枯水期和干旱〔参照当地气象站数据〕;
〔六〕未保存死亡鱼体的损失,但因洪水、地震、泥石流和山体滑坡而无法保存死亡鱼体的损失不受此限;
〔七〕因未能遵守常规性的甲鱼养殖相关治理制度或操作细则造成的损失,对本条的认定有异议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展评定;
〔八〕因水体富养分引起的水体借居附有生物数量的变化、温度的变化、排放削减、植物增殖、微生物和酸性盐变化导致水质恶化而未实行适当防治措施;
〔九〕因的预防、卫生措施未能有效执行或因卫生、医治措施没能在消灭病害初期病症时有效实施而导致结果恶化。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甲鱼的死亡;
〔二〕实际损失小于本保险合同商定的成灾率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商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甲鱼每公斤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80%,单位捕捞量为依据历史数据测算的保险甲鱼每亩累计捕捞量,每公斤保险金额、单位捕捞量和保险面积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公斤保险金额〔元/公斤〕×单位捕捞量〔公斤/亩〕×保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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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亩〕
第九条每次事故确实定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商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头之日起7日内为保险甲鱼的疾病观看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甲鱼,免除观看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承受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条款的商定,认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给。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简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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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甲鱼养殖治理的规定,搞好喂养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医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医治及平安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甲鱼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状况进展检查,准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解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商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其次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
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
其次十一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了解或者应当准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疼惜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帮助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给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县级〔含〕以上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
〔五〕必要的账簿、单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其次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甲鱼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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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保险人恳求赔偿保险金。
其次十四条本保险合同赔付以单一事故计算,保险甲鱼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且到达本合同商定成灾率的,保险人依据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保险甲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死亡鱼体保存完好的,保险人依据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公斤保险金额〔元/公斤〕×实际损失数量〔公斤〕×〔1-免赔率〕
〔二〕因患病保险责任列明的灾难,消灭漫塘或溃塘等状况造成保险甲鱼损失无法保存死亡鱼体的,如可以确认损失状况,依照实际损失进展赔偿: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1-免赔率〕
如无法确认损失状况,依据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漫塘或溃塘赔偿比例×〔1-免赔率〕
漫塘或溃塘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8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鱼塘漫塘或溃塘后保险甲鱼随水流至其他鱼塘,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次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
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其次条规定的保险甲鱼实际养殖面积。
其次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甲鱼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
实际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甲鱼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假设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假设被保险人未照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其次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
其次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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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缘由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给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状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中确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旱灾:保险甲鱼患病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到达保险最低戒备水位线,鱼塘水位低于当期甲鱼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甲鱼患病损失。
〔二〕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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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四〕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连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五〕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惊。
〔六〕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溶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别洪流。
〔七〕山体滑坡:山体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八〕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由于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把握地层状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九〕溃塘:是指鱼塘塘坝因自然灾难等外力作用导致塘坝受损,鱼类顺水流失的一种现象。
〔十〕漫塘:是指暴雨或洪涝等自然灾难导致鱼塘内水面高度超过鱼塘外界,鱼类顺水流失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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