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货损报告格式 】是由【老狐狸】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货损报告格式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货损赔偿协议书
甲方:**********保险乙方:
关于: 年月日,****托付乙方运输一批设备〔共计 件〕前往 市。但是,由于乙方在装运过程中 致使其中两件设备摔落,受损严峻。
1.
甲方依据保险合同,已对****的货物损失进展了赔付,并依法取得了就上述货物损失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方与乙方对上述之全部内容均无任何异议。
乙方同意于 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以此作为乙方对上述货物损失全部的、最终的赔偿。前述款项应汇入甲方的如下银行账户:2.
收款人: *******保险账号:
收款银行:
,免除乙方于上述货物损失项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4.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第2条商定的期间支付赔偿款项的,则甲方有权不再受本协议书第2条赔偿金额的约束,连续向乙方追偿。
5.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与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货损货差的总结
-------------致路路发组员共同完成《货损货差》的那些事
木桶效应中提到过:“能够装多少水,往往不是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最短的那块……”
治理学上的十大治理中的其中一条《相关思维》中说:“没有任何事情可以能够孤立地存在。”
所以,团队很重要!
团结友爱且分工明确更重要!
《路路发有限集团》一个需要完成教师下达的任务组织而成的一个小组也可是说是一个小公司。路路发是由郑楚珊担当组长,黄味榕担当文秘一职,石信君担当筹划,陈为连是宣传,吴高鹏和史培群是执行者共6人组成。这次郭教师给我们组下达《货损货差》的工作业。开展以“团结,争论,互助”为主等一系列活动。
在此对完成《货损货差》的工作业的状况,做出如下详情的汇报。一、先分工
那个时候,由于高鹏同学由于有事请假而没有来。所以没有参与这次任务。然而在这次
《货损货差》的任务中刚刚是五个工作业。所以为了搞好这次的任务,组长先把任务平均分给组员。
①《什么是货损货差》由陈为连负责找资料;
②《造成货损货差的缘由有那些》由史培群同学负责;
③《货损货差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由石信君负责;
④《货损货差,我们该如何解决?》由郑楚珊负责;
⑤《该如何避开不必要的货损货差》由黄伟榕负责了;二、再执行
往往在实践的过程中,体会才会是深刻的。各组员带着各自的任务卡都纷纷找方法去查找资料。陈为连利用手机查找,史培群利用电脑,石信君结合了手机和电脑,郑楚珊则是利用人脉和电脑,黄伟榕忙得一头雾水,迷迷茫茫。但最终不行否认的是大家都各种努力各种思考着…...
三、然后争论
在时间一秒一秒地流失后,规定的时间内大家都完成各自手头上的任务。也都回到小组集合的办公上展现各自的成果。很明显:石信君在最短的时间内除了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同时也完成了其余四份。陈为连和石培君完成了手头上的任务。郑楚珊用贺卡的形式向组员展现了不一样的资料平台。然而很惋惜黄伟榕没有如期的完成。还好石信君有
备份的。但又和伟榕的发生冲突。最终的最终大家都忙于解决这个问题。把太多的心思花在这块上而无视了怎么样才能更加合理的组织上台演讲的这件事情上。由于是各自去查找的资料,所以也就只有自己才是最清楚自己的作品的。大家都统一同意各自上次展现自己的作品。
四、展现成果
①《什么是货损货差》编辑者兼演讲者:陈为连内容:
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和过错。
演讲当中不过自信,声音不够嘹亮,还不够好,没能把最好的展现给大家。不过,陈为连已经很好了,比上次好多了。由于有缺乏,所以才会有进步的空间。
②《造成货损货差的缘由有那些》编辑者兼演讲者:史培群同学内容:1,人员处理货物不当、
2,被盗和丧失、
3,收货,发货消灭了过失、
4,自然缘由,天气和地质。
演讲过程如上所示。恩。肯定会更好的,要信任奇迹,信任史培群同学。 ③《货损货差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编辑者兼演讲者:石信君
内容:
1,面对索赔,会造成经济损失;
2,会损害客户广西;
3,会损害企业形象。
演讲简列,不够丰富。不过声音清楚而且相比照较自信。
④《货损货差,我们该如何解决?》编辑者兼演讲者:郑楚珊内容:
演讲过程相比照较丰富,比较好玩,比较能够让大家承受。不过,还不够好。 ⑤
《该如何避开不必要的货损货差》编辑者兼演讲者:黄伟榕1,做好交货记录,填好货损货差的报告单;
2,进展协商,赔付;
3,做好后续工作,提高客户满足度。
内容:有点急,有点赶。自信声音嘹亮。就是太赶了太急了。下次会很好的。五、最终开总结会议
会议内容围围着三点。1,下次如何讲?
2,这次为什么会讲成这样,什么缘由导致的?
3,相对而言,谁讲得好。好在那里?然后散会!
这次任务,总体来说,都是很棒的。由于只有大家去实践过,才知道自己错在那?好在那?那些缺乏那些还算可以。然后在下次接到任务时,就可以避开上次消灭过的错误。以保证不在放错误。一点点的累计,一点点的进步。大家都是最优秀的,在团队中没有不好,只有更好。
编辑者:郑楚珊篇三: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章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担当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商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进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进展,对商品物流效劳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进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进展起来。据统计,2023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23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进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标准,效劳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局部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状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担当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效劳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当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假设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确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当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担当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承受。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始终处于承运人的掌握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打算的。在此状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缘由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实行这种责任安排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催促承运人实行最慎重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供给安全、优质的运输效劳;另一方面也是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安排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固然,假设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担当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展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实行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缘由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担当损害赔偿责
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见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担当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确实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依据其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分析前述条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
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确实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商定,法律也提倡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商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进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本钱高、收益慢,且具有肯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商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掌握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商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状况下,才应当依据货物实际患病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担当的赔偿数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确实定原则和不同状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旧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反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实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
依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商定,这种商定可以是针对不同状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4]。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供给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实行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依据上述方法明确预先商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格外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运输企业和法院的生疏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峻失衡,主见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推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展保价运输的状况下成立的特别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假设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依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假设货物是局部损毁,赔偿的数额依据声明价值的适当比例来确定。其次,假设托运
人打算不选择保价运输,那么其除运费之外无需另行支付保价费;相应的,一旦发生货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将依据双方商定限制在运费的假设干倍数以内。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从性质上分析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商定,故依据合同法的前述规定,一旦货损发生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存在有保价条款,承运人应当依据保价数额进展赔偿[5]。固然,当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运输时,保价条款的另一局部内容将发挥其效力,允许承运人对货损不管实际大小只按运费的固定倍数担当赔偿责任。因此,托运人欲取得足额货损赔偿须在运费之外另行支付保价费并选择保价运输方式,这完全符合合同权利义务相全都的原则,并不存在承运人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三〕保价条款不是“霸王条款”
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一般记载在由承运人供给的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反面,故在争议发生时,托运人往往以该条款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未予提示为由,主见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恳求宣告此类条款无效或者要求排解其适用。
我们认为,虽然保价条款一般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消灭,但只要该条款不具有合同法第51条、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托运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此予以充分留意并能够自由选择,即能够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完全能够表达合同权利义务相全都的根本原则,而不应被一概视为所谓“霸王条款”而使其法律效力受到动摇。从保价条款的内容看,其不但符合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操作惯例,而且也公正安排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假设无视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反而简洁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权利失衡:首先,在运输实践中,
运输企业的运费计收标准一般与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有关,而与货物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故不应让运输企业在收取运输低价值物品的运费的状况下担当对高价值物品的损毁风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托运人不声明货物的内容,又不选择保价,则承运人帮助托运人运输黄金或者运输等量的砖头所计收的运费是同等的。但一旦发生货损,要求承运人以运输砖头所猎取的蝇头小利去换取对等量黄金的赔偿责任,明显是权利义务严峻失衡。其次,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促使承运人在安排运输时,依据货物的高额价值提高履行合同的留意义务,采取特别的运输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由于本钱的限制,承运人运输一般货物时实行一般的运输方式,以削减不必要的支出。但当货物价值提高而带来的赔偿风险上升时,理智的承运人往往会考虑适当增加运输本钱,照实行专车直送、专人押运等特别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排解货损发生的几率,掌握风险,而从公正角度动身,承运人这局部增加的本钱应当来源于托运人支付的对价的增加。再次,从对损失的预见原则分析,假设托运人因贪图保价费的小利而对高价值货物不选择保价运输,可以认为其对自己的货物安全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而在此状况下,承运人在运输合同订立时无从得知货物的真实价值,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的损失,在此状况下要求承运人担当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则明显有失公正,对承运人关于严苛。最终,承运人对一般货物的货损风险往往可以作为正常经营风险自行化解,而对运输高价货物可能产生的货损风险,则需要借助商业保险进展分摊化解,而托运人针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支付保价费,可以作为承运人针对这些高价货物投保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四〕格式化的保价条款应当由承运人充分提示风险
由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使用承运人供给的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等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而运单一般实行格式化操作,故应当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推断保价条款的选择与否是否代表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思。一般而言,保价条款在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上的表现形式是:单据的正面有是否保价的选择栏,供托运人填写;同时伴有保价费的金额栏,供承运人填写依据保价金额计算得出的应收保价费;而不保价的具体赔偿限额商定则一般印制在单据反面的一般运输条款中。鉴于不保价的后果带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故依据合同法39条规定,承运人作为供给格式条款的一方,有责任实行合理方式提
请对方留意该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因此,应当留意审查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是否在正面的显著位置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印制对反面条款的风险提示字样,假设承运人没有在运单正面以适当方式做出提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口头提示托运人留意运单反面的保价条款,则货损争议发生时承运人无权援引反面的保价赔偿限额对抗托运人的索赔;假设承运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做出了提示,托运人也签字确认,则可以据此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如在一起货损赔偿案件中,双方就保价条款双方适用争议较大。经查,承运人在诉讼中举证的运单正面的内容系由其工作人员填写,虽然运单正面印有相对突出的提示性文字,但因托运人未在运单上签字,故无法说明托运人有条件充分留意到保价条款,并做出自由选择,因此保价条款不能适用。
〔五〕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得到充分敬重和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保价条款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数额的预先商定,只要该条款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并予以充分敬重。假设货损发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保价条款的商定作为确认承运人赔偿数额的依据,即:托运人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并已支付保价费的,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的价值赔偿;托运人不选择保价运输方式的,以保价条款中商定的最高限额作为打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四、关于货物价值确实定
在当事人未商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解适用的状况下,假设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商定赔偿数额确实定方法,依据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依据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打算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当事人对货物实际价值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双方对货物的实际内容各执一词。比方,在一起案件中,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是“服装”,双方只是确认了货物的重量,托运人并未声明货物价值,也未选择保价运输。货物后来在运输途中被盗,托运人在索赔时主见其交运的是“范思哲”品牌的高档时装,其价值与一般的服装完全无法同日而语,双方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当货损发生时,托运人对其恳求承运人赔偿的实际损失的范围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尽管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责任负担问题实行了承运人过错推定原则,托运人一般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对货损发生的过错,但依据民事诉讼“谁主见,谁举证”的根本原则,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患病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旧在托运人一方;其次,合同法第304条对托运人施加了“照实申报”的合同义务,即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状况,而当事人在货损发生后、尤其是货物灭失后对货物的实际内容发生争议,其缘由往往在于托运人在托运时没有照实、准确申报托运货物的名称及数量,由此产生的举证逆境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担当不利后果篇四:货物损坏、遗失证明单
货物损坏、遗失证明单
№:现有客户代码: ,客户姓名: ,运单编号: ,于201年 月 日发货,于月量 公斤,承运车辆: ,其中□损坏 件,□遗失 件。
具体证明:
产品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损失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理:货损货差发生经过:
证明人:
201年月 日篇五:赔偿协议书范本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2023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过
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假设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
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正合理。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