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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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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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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年4月25日
《贵阳市建立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经202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建立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202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敬重自然、顺应自然和爱护自然为前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形成节省资源和爱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构造、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经济社会进展形态。
第三条本市以建立生态观念深厚、绿色经济崛起、城乡环境宜人、生态文化普及、生态制度完善、市民和谐幸福、政府廉洁高效的生态文明城市为进展目标。
建立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立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绿色、循环、低碳进展。
第四条实施生态文明建立,应当坚持节省优先、爱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加、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立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立指标体系;
(三)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等政策措施;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考核方法、奖惩机制;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立决策、协调、合作和鼓励机制;
(六)确定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立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生态文明建立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立的行为。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准时处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的检举和投诉。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并且鼓舞、引导公众参加生态文明建立,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立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视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立生态文明城市成绩显着的组织和个人进展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规划建立
第九条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连接,协调全都。
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立和环境爱护、宜居城市建立、生态文化建立、生态社会建立和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进展区、生态农业进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爱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标准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进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立,布局产业进展和生态安全工程,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进展。
第十一条生态文明建立指标体系应当包括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生态产业、生态文化、根底设施、民生改善和政府责任等指标,与公众满足度和生态文明建立的进展需要、实施进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制定生态文明建立目标责任制,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一)经济社会进展约束性指标;
(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源地爱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空气质量改善;
(四)土壤污染防治以及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的爱护、建立和利用;
(五)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声环境质量改善;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
(七)水利、交通、市政等根底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立;
(八)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十)公众反映剧烈的其他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产业体系建立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环境爱护的经济政策,鼓舞进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效劳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进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生态文明建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爱护建立和危急废物安全处置等工程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根据国家规定落实或者催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选购和信贷支持等优待、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改造升级,加强环境和设施配套,建立循环经济基地,推动产业集群进展。
第十五条磷、铝、煤等资源型产业,应当遵循开发与爱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就地转化、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要求,推动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进展,采纳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物质和能源的梯级利用,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废利用率,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爱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工程。
第十七条制止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制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生态文明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规划,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完成限期淘汰。
第十八条实施新农村建立和乡村清洁工程,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大中型沼气生态循环和村寨污水净化处理等模式,防治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与治理,爱护农村自然生态,建立现代生态农业产业体系。
推动城乡规划、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一体化,鼓舞和推广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建立生态乡村,促进城乡要素公平交换,实现城乡统筹、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进展。
第十九条加强以河湖水系、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水源、林地、绿地、湿地等资源爱护和建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森林掩盖率、城市绿地率和林木蓄积量,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稳固城市生态屏障和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弘扬生态文化,
实施城市精神塑造工程、城市形象传播工程和诚信体系建立工程,进展表达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生态文化建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途径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学问。
其次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区域、单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创立活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和志愿效劳,改善生产生活秩序和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素养,促进形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生态、环保、安康和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惯。
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学校应当设置生态文明教育校本课程并且保证相应课时,托幼机构应当安排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其次十二条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选购制度,优先选购和带头使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爱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省使用办公用品,根据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餐饮、消遣、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效劳性行业,应当采纳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爱护环境的产品,削减使用铺张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其次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立行为标准,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便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立建筑物、构筑物。
其次十四条制止在以下区域进展取土、挖砂和采石等活动:
(一)大路、铁路干线等对外连接干道两侧和机场、车站周边的可视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文物爱护区、环城林带和公园内;
(三)湖泊、水库周边,河道沿岸。
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取土场、采砂场、采石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并由生产经营者负责生态修复。因限期关闭给合法生产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赐予补偿。
其次十五条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爱护区以及准爱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爱护区内,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制止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制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