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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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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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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贵阳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
202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建立物业修理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监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修理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视、市场监管、消防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效劳治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做好修理资金监视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修理资金,业主和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第六条首期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本钱掌握价的8%;
(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本钱掌握价的5%。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本钱掌握价,由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首期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一次性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一)出售的商品房,由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
(二)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作为业主交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仍未交存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开发建立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交存;
(三)商品房配套建筑,由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
(四)征收(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房的,由被征收(拆迁)人交存。
前款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房屋、配套建筑全部权转让的,由其全部权人担当该房屋、配套建筑的修理资金。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情形以外已设立修理资金的物业治理区域,房屋全部权人未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专户。
未根据本方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或者被征收(拆迁)人。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发建立单位、房屋全部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时,依据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修理资金交存等信息。
第八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修理资金应交额30%的,业主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打算的续交方案准时续交。
修理资金续交方案确定的续交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首期交存标准。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申请划转自管修理资金的,修理资金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代为集中治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安全、效劳优质、科学评估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签订托付治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治理范围和职责,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本辖区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或者幢为单位设账,以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打算申请划转自管修理资金并开立专户的,应当从专户治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根据前款规定开立修理资金专户。
专户治理银行根据合同商定,负责办理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务,并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向申请使用修理资金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供应修理资金治理使用监视效劳。
第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归共用范围的业主共同全部,可以主要用于补充修理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第十二条修理资金自存入专户治理银行之日起,每年根据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定期计入分户账。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打算划转自管修理资金的,应当制定相关治理制度,并在治理规约中商定以下事项:
(一)专户治理银行的选择和变更,修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划转;
(二)修理资金自管账户核算,或者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治理账目;
(三)修理资金续交方案;
(四)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五)修理资金存储方案;
(六)违反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
(七)有关修理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治理规约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及相关印证资料报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治理规约商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就变更事项重新公示、表决并备案。
受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社区效劳治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打算划转自管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修理资金划转自管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到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办理自管专户开立和资金划转手续。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核查治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资料,状况属实的,将代管的该物业治理区域修理资金余额划转至自管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自管修理资金的状况进展指导和监视。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需要重新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
第十五条修理资金划转自管后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更换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更换的;
(四)物业治理区域名称变更的;
(五)其他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使用修理资金应当根据谁受益谁担当的原则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局部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局部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三)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立单位根据未出售房屋局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担当。
分户账内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支付所分摊工程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局部。
第十七条使用修理资金,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申请人依据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实际状况提出访用方案,具体说明申请使用缘由、施工规划、工程施工范围、费用预算、付款方式、分摊列支范围及明细、第三方专业机构审价报告等内容,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社区效劳治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无异议的,使用申请人应当将使用方案、施工修理合同报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代管修理资金的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业主大会自管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使用方案、施工修理合同报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总金额的50%拨付预算资金;
(五)工程竣工后,由使用申请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向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结算资金拨付,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使用申请人提出结算资金拨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业主大会自管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时,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定修理资金应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效劳治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制定应急预案。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建立单位组织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组织购房人签署本物业治理区域应急预案的意见。
应急预案应当经修理资金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报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拟订。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状况,需要马上使用修理资金的,由使用申请人根据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说明内容提出访用方案,报经所在地社区效劳治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有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比例拨付预算资金,根据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拨付结算资金。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的,使用申请人应当书面报质量技术监视或者消防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视或者消防主管部门应当马上出具核实意见。
本条规定的紧急状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严峻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四)非专业经营单位治理的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峻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消防设施设备严峻损坏的。
其次十条修理资金治理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账目治理等第三方监视效劳制度。
修理资金使用过程中,分摊列支修理资金的业主,可以推举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全程监视。
其次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向专户治理银行申请将修理资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者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制止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其次十二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该房屋修理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让。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结余的修理资金退还房屋全部权人。
其次十三条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使用修理资金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
其次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修理资金综合信息治理系统,对全市修理资金数据信息进展统一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代管修理资金的,其治理、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代管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六条国有土地上尚未明确商品房属性的征收(拆迁)安置住宅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前的修理保障机制。
其次十七条修理资金交存、治理、使用过程中,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有违法、失信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立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八条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惩罚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惩罚。
其次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