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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四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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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四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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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四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23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四起妨害公务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东开往哈尔滨的Z236次列车2号硬卧车厢,因琐事与旅客王某发生口角,并对王某进行殴打,列车乘警刘某某、邵某某赶到现场处置,陈某某拒不配合乘警执法并对乘警进行谩骂。随后,陈某某通过电话叫来该车19号车厢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对乘警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头枕部软组织挫伤,腹壁挫伤。案发后乘警邵某某、张某某将二被告人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其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存在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被告人朱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古莲开往齐齐哈尔的6246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因列车过道拥挤与旅客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执勤乘警吕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后,将朱某某带至8号车厢乘务室进行盘问。期间,朱某某拒绝配合工作,并用拳头、水杯等击打吕某某面部、胸部、颈部等部位,致其面部、颈部、胸部、手部多处皮肤红肿、青紫、划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列车在新天站站停时,朱某某击碎8号车厢1号端门玻璃跳车逃跑。同年11月13日,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应予支持。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来到绥芬河火车站欲购票乘车至绥阳,因吴某某未带身份证不能购票乘车,吴某某、刘某来到绥芬河车站公安值勤室办理临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