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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满我县乡村医疗保障营救制度,依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12)29号《对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以下实行方案。
一、营救对象
(一)拥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乡村低保对象);
(二)拥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乡村五保奉养证》的乡村五保户(包括集中奉养的乡村五保户);
(三)拥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按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拥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按期营救证》的重点社会营救对象。
二、营救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阻拦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营救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阻拦性贫血,一次性营救XX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营救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营救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营救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营救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营救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营救1000元。
四、营救方法
经审察符合本《方案》营救病种的营救对象,住院时期先按营救标准赏赐及时营救。营救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式乡村合作医疗赔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花销仍旧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依照医疗营救资本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行二次营救,且同一营救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营救总数不超出1万元。对五保奉养对象生病住院的优先营救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要疾病医疗营救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式乡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断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备目录,为营救对象供应治疗服务。
(三)营救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
明,否则不予营救。
(四)乡村营救对象生病时需持《岳西县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领取证》、《五保证奉养证》、《按期定量抚恤补助证》、《按期定量救
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营救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要疾病的乡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营救的,须拥有关证明(身
份证、低保证、五保奉养证、按期定量抚恤补助证、按期定量营救证
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第一版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
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检查,对符合条件赞成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以下资料:
1、《岳西县特困民众医疗营救申请审批表》;
2、依照营救对象种类,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奉养证、按期定量抚恤补助证、按期定量营救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今年度开出的《岳西县城乡医疗营救对象生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花销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达成审察审批。对不符合营救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营救资本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营救资本经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好多于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本总量的10%安排配套乡村医疗营救资本,并列入当年财政估量。
(二)财政部门要成立城乡医疗营救资本专户,对医疗营救资本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营救对象参加当地新式乡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式乡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履行。新式乡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营救对象《新式乡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用于医疗营救资本,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本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力而为、年度均衡"的资本管理原则,对营救对象实行营救。
八、组织实行
(一)乡村医疗营救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行,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仔细睁开检查研究,会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乡村医疗营救政策,加强对医疗营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乡村医疗营救资本管理方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营救资本。为保障医疗营救工作正常睁开,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估量。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营救资本资助对象参加新式乡村合
作医疗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查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营救制度的连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营救资本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保证医疗营救资本准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营救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供应所需情况,配合医疗营救工作的检查,保证公然、公正、公正。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作弊者,予以严肃办理,冲犯刑律的将追查刑事责任。
(三)对欺骗医疗营救资本的,经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撤消其享受医疗营救的资格。
(四)激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集体和个人以各样形式参加医疗营救工作。
十、实行时间
本实行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