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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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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的根本错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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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谈的是重要的问题,希望网友们积极思考、认真对待。
这里,再说说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确实有问题。这个定理的主要方面是不科学的。
以下的例子,是科斯成名论文中举的一个著名例子【原说唯一例子,不对】,该论文对此例子进行反复分析,比较长,故张五常进行了压缩。如下所述: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其一用作种麦,其二用作养牛。牛群跑到麦地吃麦,对麦损害的负值高于牛增重的正值,出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政府非管不可。高斯定律说,如果麦地与牛地有明确的权利划分,交易费用是零,那么麦地与牛地的权利谁属都会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效果,不变也。这是说,如果种麦的地主有权不准牛群吃麦,养牛的大可补偿牛对麦的损害,或租用麦地,栏杆建造的位置,是边际上牛吃麦的增值与麦损害的负值相等。高斯定律的神奇之处,是倒转过来也一样:如果养牛的有权让牛群随意吃麦,种麦的会出价,要求养牛的约束牛吃麦,栏杆建造的位置,也是上述的边际二值相等,不变。重点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如果界定得清楚,不管权利谁属,在市场交易下栏杆的位置不变,再没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这就是60年来全世界最著名的一个例子。
这个例子,到底什么地方有问题呢?来看分析:
种麦的人,当然有权不准牛吃麦子,因为,这损害了他的财产权。这肯定没有错。但是,后面的“养牛的有权让牛群随意吃麦”,这一句,就有问题了。科斯本人的原话是“可以对损害不负责任”,和“随意吃麦”是等同的。有权随意吃麦子,或不负责任,那就是意味着养牛的人取消了种麦的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与人身权是不可分的,可说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养牛的,就成了种麦的主人了。这种情况下,还谈什么自由经济呢?所以,这个例子的后面一半,科斯的意思,对普通群众来说可能比较难懂,是“种麦子的要向养牛的买牛吃麦子的权利,或者自己用栅栏把地围起来。”,“随意吃麦”,竟然变成了一种产权、可转让的权利。这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内容,根本不能成立。究其原因,是该定理错在隐含了错误的前提即取消人身权利,这就是科斯定理的根本错误所在。
现在,中国的教科书里,用的是“烟囱损害”的例子,工厂烟尘损害居民。大家搜索“科斯定理”,就可以找到。因为比较长,所以,不照搬过来,大家自己去看。
这个例子的缺陷,同样是一方取消了另一方的基本权利。
因为,单方面的规定一方有某种权利,实际上是取消了另一方的存在。规定工厂有排污权而不规定居民的清洁权,则等于居民失去了人身自由;规定清洁权而不规定排污权,工厂无法开工、存在,可以说是取消了工厂的“人身权”,取消了工厂老板的人身权、财产权。老板成了那些居民的公有奴隶。这样的自由经济是不存在的。
科斯为了说明问题,接下来分析了4个真实例子,都是损害赔偿一类的。他老是说,如果法官判决损害不须赔偿,会出现什么情况。。。这是没有意义的假设。他的分析,是取消法制而专门讨论利益分配,这样的讨论,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最多只是提示法官在判决时慎重考虑社会效益,仅限于法律界而已。
其论文中还分析了一些例子。有一个比较有代表性。飞机场旁边的一个有别墅的居民状告机场因为飞机噪音。法官判决居民败诉。科斯说“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他隐含的意思是,类似的这种纠纷,政府不应该参与,让双方平等的协商解决,比如机场出钱,让居民搬走。这看似有理。但是,这取消了法律的作用。让该居民搬走是要很大成本的。法官从大局出发,只好牺牲居民的利益。
科斯的那个论文比科斯定理内容更丰富,个人认为,他无意中暗示的“社会制度要充分利于兼并”是个重要观点。我国原来的很多企业如地方小国企、集体小企业就无法兼并,故而对资源配置不利。所以,他1990年拿到诺贝尔奖是应该的。也因此,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不是完全错误的,现在看来,也是有功的。本人曾经大骂他们,现在致歉!!!
但总体而言,科斯定理不能成立。其举的例子,根本的缺陷在于以反现代文明【取消人身权、反法制】为基础,或者说,隐含了错误的前提即取消人身权利、基本权利。因此,用科斯定理来决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绝对不行的。就是说,对我国大国企进行私有化的理论依据是错误的。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过去正确,不等于现在仍然正确。他们仍然在鼓吹私有化,是不对的。
而且,现实生活中,人们交易,主要是为了得到、占有更多,是为了占有,而不是为了双方节约。一方面,人们都想得到更多,这样容易不理智,所以,现代社会,投机容易泛滥。这就不用举例了,大家天天可以见到。另一方面,人人都想得到更多,社会因此发展,因为大家都会去有前途的地方或行业或方向,因此,总体来说,如果说配置资源,资源就是这样配置的吧!
对科斯定理,举个反例,如果我是大公司,他是平民,我损害了他,要赔偿,对我来说,采用我的赔偿办法,可以比采用他的办法省10万元,问题是,他为何要为我着想?他多得10万,他会不要吗?这如果打官司,法官也不愿意,因为对法官来说,纠纷的数额越大越好。可见,所谓的“交易为了节约”,是经不起考验的。
我们再来看张五常说的,他说,工厂主与雇员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资方买雇员一段时期的劳动能力而已,该时期可长可短。这是事实吗?私有制,会产生人身依附,这是根本性的问题。我一个朋友是个工厂主,我就见过他骂经理的娘,经理还赔笑。有个美国电影,有一所私立学校的学生,正在操场上玩,忽然,私立学校的老板来了,学生全部一溜风跑进各自的教室,跑的比兔子还快。该老板的儿子参加该校的知识竞赛,老师用耳机对讲,把答案告诉他。这个过程,还有其他老师配合。等等。所以,张五常是错误的。请注意这个“工厂与雇员”的分析是张五常的主要成就之一,非常重要。但这么看来,这个成就也是有问题。既然老板一方占据主导地位,你来谈资源有效配置、交易为了节约,不是笑话吗?而且,员工节约为了老板,这样的经济不可持续,因为,社会消费能力就会受到制约。按照张五常的观点推导,政府支持的工会和维权组织都会使资方与劳方的买卖交易不顺畅,不应存在,有这种道理吗?
科斯定理,是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如果该定理成立,那么,我国面貌必须发生质的变化,那就是全面私有化。当一年前本人第一次读到这个定理时,可谓是五雷轰顶,顿时呼吸急促,双手不住的发抖,瘫软在电脑前。。。【所以大家可以理解本人为何曾经大骂张五常他们】,神情低落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后来直觉告诉我,该定理有问题。这几天,经过慎重、仔细的思考,发现了该定理的真正的缺陷所在。该定理,不能成立。
有些人不知道科斯定理的破坏性。也不知道该定理的来龙去脉。这些人还来指责我、害我。
真是无语。
山东原来有个"陈卖光",他到一地当官,先就开始卖国企,所以人称“陈卖光”,其理论依据,就是这个科斯定理。他在市县一级卖国企,客观上是对的,因为那些大多是小企业,不能长久赢利,多数是迟早要卖的。但如果他当了中央领导,那可就麻烦了,恐怕中国都会给卖了,会引起社会动荡、引起灾难。因为他相信卖国有资产给私人就能出效率,就像张五常、吴敬琏他们一样。中国有个经济学家厉以宁,这个人提出股份制来对抗科斯定理,反对彻底的私有化,人称“厉股份”,功劳是很大的。股份制,毕竟有合作成份,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通常说的的私营经济。股份制,是个很大的理论贡献。陈卖光多数也是股份制改革,比如,有个电机厂改革,厂长出4万,其他管理中层每出人2万,职工每人出6千,把电机厂改制。新的电机厂,仍然是公有制企业即集体所有,因为利益分配已经比较均衡,难道不是吗?因此,总的来说,“陈卖光”这个帽子,对他是冤枉的。虽然他卖了一些不该卖的,但那是次要的。但如果他再对央企改制,将引入外部私人资本、国际资本,否则难以进行,不让富豪们加入,他们不会答应。这就会导致私人瓜分国有财产,企业性质也会变成私营的。那不行。
再说,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私人垄断,会出现几个人控制、瓜分某个行业,这是事实,而且,这种故事每天都在上演,那么就是说,如果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全面私有化,必然导致大部分资源流到个别人家里去,这是谁愿意看到的呢?印度私有化,导致100人控制全国1/4的财富,连西方人都难以容忍,哀叹说“印度完了”。韩国,50人最少控制国家一半的财富。印度、韩国那样的所谓“国家”,完全是徒有虚名,其国民不过是个别人、少数几个人的奴隶而已。
所以,目前的私有化建议不是良策。
当然,科斯定理,客观上有合理的地方,就是通常情况下,行政系统不宜过多干预微观经济。但这不意味着私有化。国家行政官僚搞不好经济,这是常识,不需要去证明的。国家行政官僚是对上级负责、且讲究等级服从,企业是对利润负责且讲究平等,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方向和系统。我国政企分开的原理就在于此。一般的国企效益变差,主要是,现实社会中的私营企业竞争大都是采用下流手段,性交易、人身威胁、绑架、暗杀等,国企无法采用那些手段。当然,还有地域因素等。国企只能搞垄断经营或超大规模经营,否则必死无疑。国企的对手是国外同行,如果某国企技术水平跟不上、追不上外国同行或差距没有缩小,说明该国企已经在阻碍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必须铲除或卖了,卖给国内私人。
科斯定理,在中国要到此为止了,要结束了。中国学生和教师不要再哭天喊地、感叹其伟大了!!!
信奉科斯定理、自由经济的的张五常、吴敬琏、茅于轼等人不要再折腾了!!!
对于科斯和科斯定理,我相信英明的中国领导人、伟大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做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