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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5 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准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
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
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
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
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
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
准:
(一)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
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
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
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
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
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
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
(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
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