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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2 年 8 月 31 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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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
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
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
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
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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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
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
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
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
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
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
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
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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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
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物
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
经营和服务,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专业化、
市场化,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
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
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
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
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
的,不再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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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
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
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
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
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
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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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
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
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