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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
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
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
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
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
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
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
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
件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
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
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
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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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
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
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
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
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
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
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
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
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
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
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
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
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
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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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
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
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
定进行重新核查。
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
作者:新起点司…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90更新时间:2007-11-2110:47:5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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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
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
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
后果。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将其改变。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两类4种判决:
第一类是有罪判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犯有罪
行的,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包括认定有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和认定有罪但
免除刑罚的判决。
第二类是无罪判决。包括对于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两种。
根据判决的实体内容,还可以将判决划分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
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准核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
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判决和裁定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
何人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任何人也不
得改变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和裁定有以下不同:
。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即用于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裁定则多数用
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
干个。
。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裁定则既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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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抗诉期限不同。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而对一审裁定的上诉、
抗诉期为5日。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
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
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决
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
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
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
。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解决
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分别作出。
。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
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
[相关真题]:(04卷二多70)
下列哪些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情?()


***而终止审理

答案:AC
[模拟训练]:刑事决定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解决案件问题的一种方式,从理论上说,刑事
决定具有以下的特点:()
A决定只能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B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C决定一经作出即不准上诉
D决定一经作出即不准抗诉
答案:ABCD
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2008-7-2816:10【大中小】【我要纠错】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
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
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
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
断。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
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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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决定跟判决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
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决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
推进诉讼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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