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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复习精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司考刑法复习精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我为大家整理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一、关于货币犯罪的总体性介绍
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包括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
提示注意:
本节所讲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此外,本节所有的假币犯罪的罪名,其成立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币。
二、伪造货币罪
,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人民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地区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即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提示注意:
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可能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
为了自己使用而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对于同一宗假币而言,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无需数罪并罚。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
,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自身支配之下,不一定现实握有假币。
,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予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
提示注意:
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者炫耀的,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使用假币罪。
五、总结:关于伪造货币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之间的关系
同一行为人涉嫌假币犯罪时,往往同时有这六种行为的某几种,相互关系非常复杂,现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及有关刑法罪数理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当然,前提是针对同一宗假币的数行为):(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使用该货币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一罪论处。
六、洗钱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
提示注意:
上游犯罪是上述7个罪之外的,成立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提示注意:
洗钱罪的行为人与其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必须无事前或事中的共谋,否则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这同样适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人与其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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