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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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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成都理工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成都理工大学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成都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成都理工大学创办于1956年,原名成都地质勘探学院,1958年更名为成都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成都理工学院,2001年合并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有色金属地质职工大学组建成都理工大学。先后直属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2000年划转四川省。
学校秉承“穷究于理,成就于工”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优良传统,弘扬“不甘人后,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坚持“人才职业化、学术国际化、管理现代化”的发展理念,为建设优势特色显着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并向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理工大学,简称“成都理工”。英文名称为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简称“CDU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和办学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共建。
第五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确立并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建立与师生(校友)的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畅通相关渠道,确保师生和校友有效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任命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订发展规划;
(三)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并配备人员;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根据国家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制订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九)依托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建立教育实****实训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的目标由学校依据专业特点或社会需求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和标准自主选拔招收学生,选拔办法和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培养目标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及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理工科为主,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以地质、能源、资源科学、核技术、环境科学为优势,以化工、材料、电子、机械、信息科学、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为特色。
第十七条学校发挥特色和优势,以服务国土资源、勘察、地质、石油(能源)等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学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学员进行学****和学术研究的自由。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统揽全局、一流班子、带强队伍、创新驱动、做大做强”的工作理念,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学术、咨询、学位、职称等专门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成都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行使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举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和教师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事业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分析与咨询服务,对制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其他机构,主要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实****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法务审查制度。
第二节学院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内部管理体制。学院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单位,以学术管理为主,是学校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托。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发展的政治核心,为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与监督作用。
第四十条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做好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学院的相关学术事务。一般由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