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于2004年由重庆市职工大学和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而成,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校址为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2006年,与重庆国维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在永川区设立新校区。2012年,终止合作办学协议。2013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永川校区,并将办学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划转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立足现代城市服务及制造业与信息产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施“强基固本,树形占位”发展战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城市职院”,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CQCVC”)。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099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院网址:。
第四条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秉承“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专业成才、精神成人。
第七条学院校训是“求德、求知、求技、求悟”。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指导和监督学院办学方向,检查学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院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
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院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院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
第九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独立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院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院围绕“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