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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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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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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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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股权回购协议
股权回购方(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被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用代码:),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
为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
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
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
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注销机关”系指卖力回购方注销的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
的股权,包括该%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
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
“目标公司”指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方与被回购方达成的股权
所在的企业。
第二条股权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
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
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的股权。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的股
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注销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注销。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一切其它
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
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
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

,被回购方曾以出资入股成为回购
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为本协议股权回购的
对价,具体价款为人民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
购买价,包孕回购股权所包罗的各类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
指依附于回购股权的一切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孕目标公司所
具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
,该股权回购价格是回购方向被回
购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回购方没有义务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
购向被回购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回购方亦无权因任何未披
露债务要求被回购方承担偿还义务。

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
与本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第四条股权回
购之先决条件
:.
股权回购以如下全部事件或交易出现或完成为先决前提:

权出让的决议;

买权;

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的满足。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完成和准确;
,按中国法律设立
并有效存续,具有自力谋划及分配和管理其一切资产的充分权
利;
、授权和批准,并
且具有充分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一切权利、授
权和批准;:.
,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推行,均不会冲突、违反或违
背其营业执照/商业注销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
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
定;,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
律或可能会妨碍其推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推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义务产生晦气影响的悬而未决或胁要提起的诉讼、仲
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先前向他方提供的文件均不
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
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者外,并无与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胁进行;
,股
权被回购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
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
所有权人;
,均不
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倘若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
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回购方可在收到
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被回购方书面通知,
撤销“回购股权”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回购方承诺在第
4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
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六条成交和失密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类变更和注
销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获得回购股权的一切权。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息(以下简称“保密
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
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
该等保密息。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息仅披露给有必要
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

取得的资料;
,并且不是
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
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
上述保密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
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与救助
。任何一方(在本
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推行或不完整或不适当推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
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类情况下,:.
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
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助措施:
,待违约方将
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或
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
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
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
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包括因本协议发生
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且不排斥法律规
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八条法律合用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推行、执行及争议办理,
均合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九条争议办理
:.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六十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该争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
式。仲裁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申
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未能
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应于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
第十条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一条通知

空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等书面告诉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
址(或另一方书面告诉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告诉发出方已经
适当推行了告诉义务。本协议下收到告诉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
日期为件寄出后的五日(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件),
或者是发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
送至: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送至:被回购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