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互联网产品和 SSNIP 测试的适用性
———3Q 案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黄坤
( 北方工业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北京 100144)
摘要: 3Q 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争议归纳为 22 个问题,其中 9 个问题与相关市场有关。该案的独特性在于即时通讯软件、微博和社交网络等涉案的互联网产品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本文分析了互联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征,考察了 SSNIP 测试这一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范式是否适用于 3Q 案,采用假定垄断行为测试界定 3Q 案的相关市场。本文对有关各方在涉及互联网产品的反垄断案件中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产品; 相关市场; SSNIP 测试; 3Q 文献标识码: A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2013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奇虎公司”) 起诉腾讯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并以电视和网络直播的方式实时发布审理情况。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其审理结果可能会蕴含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审查的基调,因而备受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和反垄断领域专家学者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争议归纳为 22 个焦点问题,其中 9 个问题①是关于如何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关于本案焦点的争议根源于即时通讯软件、微博和社交网络等涉案的互联网产品的独特性。互联网产品具有哪些技术经济特征呢? 这些特征会使现有的相关市场理论失效吗? 具体来说,SSNIP ( 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测试这一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范式是否可以用来界定 3Q 案的相关市场?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
① 9 个问题包括: 一是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做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是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三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四是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五是社交网络和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六是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七是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八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九是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及应用研究”( 713030008)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比较与应用研究”( 12AZD099)
作者简介: 黄坤( 1978 - ) ,男,安徽宿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规制与反垄断问题研究。E-mail: casshk@ 139. com
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文献,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集中研究免费产品对相关市场界定提出的挑战。Evans[1]指出,如果采用传统方法来界定涉及免费产品的反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可能会犯执法错误。二是主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