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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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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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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参建单位职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武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技术规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定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项目办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业主(项目法人)统一负责项目全面管理,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及现场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实行业主全面负责,驻地监理控制,设计、承包人保证和交通建设工程质监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办代表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负责项目
建设的现场管理职能,执行施工及监理合同赋予业主的一切权力和义务,重点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务用工、重要材料的采购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项目办组织机构如下:
项目办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总工程师
综合科
工程科
总监办
(监管科)
征迁科
安全科
现场办
中心试验室
第六条 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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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度总体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认真传达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指示、指令、要求,并监督项目从业单位贯彻执行。项目办要经常向地方政府和社会通报工程建设动态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七条 项目办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向监理、
承包人提供建设用地、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项目办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驻地监理办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移交水准点、路线、大桥等结构物的控制点和工程永久性用地,并说明地下管线和构造物的位置。
第八条本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审批制度。项目办要经常检查驻地监理办、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监理、施工力量状况,并按照监理、施工合同规定,提出改进意见,确认驻地监理、承
包人投入本工程的力量符合要求后签发开工令。
第九条项目办要从“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等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对驻地监理、承包人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项目办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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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放在项目管理的首位来抓, 加强质量安全
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建设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执行“质保书、廉政书、红黄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加强质量保证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
进行审核,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切实保证工程按设计施工、按规范施工。对于重大方案变更或施工难题、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以及不良地质的处治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积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审核项目施工过程的计量支付,并以
此作为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二十六日前向驻地监理办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及计量支
付清单,由驻地监理办核实签认后于当月三十日前报项目办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办负责对试验检验工作的全面管理。设立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按甘肃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申领合格证书、进行计量标定。同时,中心试验室对全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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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事宜进行工作上的协调领导,业务上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书面往来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或下达。确因某种原因,项目办和驻地监理办口头
发出的指令、指示,须由承包人执行的,必须在事后 4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办对工程管理实行调度会制度,负责及时召开生产调度会议,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阶段进度计划,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办要加强对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
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档案,并及时编发工程简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执行工程施工的检查验收制度。驻地监理办负责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验收,对重要环节的中间检查验收应邀请项目办参加。项目办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中间交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交工验收,责任期满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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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各监理单位及其派驻的驻地监理办应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按照《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开展监理业务,秉公办事,确保不损害业主和承包人利益。
第十九条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编制总体监理计划,包括质量、
安全、进度等监理方案,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高级驻地在加强监理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驻地建设及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现象发生,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上级下达的指令、通知等做到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根据监理委托合同,配备足够的设备,以满足现场
检测需求,保证独立平行试验的检验频率不低于30%。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分部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必须满足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项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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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高级驻地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离开现场
三天以上(含三天)必须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向项目办主管领导请示;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时效。计划月报、变更、索赔、延期、检验等报告的审核和批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监理。监理
人员的技术职称必须满足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并通过业主组织的业务考试,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认真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总体计划,对总体计划进行动态控制,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发现计划不符合实际时,帮助指导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并根据总工期调整计划,控制和实现总工期。
第二十四条 驻地监理办在对承包人提交的各种方案、报告
进行审查批复时应严格按项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属于项目办批复范围的主要构造物的重大施工方案、工艺、试验报告须征得总监同意后方可签发给承包人实施。 对施工中的各项控制指标,把关不严或审查审批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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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驻地监理办应监督和指导承包人按照批准的
设计施工,帮助和指导承包人进行试验工程的施工,并监督承包人按试验工程确定的工序、施工工艺、工序和操作要求组织规模施工。
第二十六条 驻地监理办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施工工艺、
方案、材料检验报告等,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检查核对、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及其精度,并检查确认施工放样精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准许开工予以签认。
第二十七条 驻地监理办应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和巡回监理制
度。根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对重点工程部位、关键工序、主要隐蔽工程及质量通病的防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明确质量控制点,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确保监理工作有重点、按计划进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行24小时答复制。对承包
人提交的试验报告和请验报告,驻地监理办必须在 24小时内做
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监理认可。试验报告、请验报告应写明送达时间、接受时间和请验时间。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项目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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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驻地监理办应把好计量支付关,对承包人完成的
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达到质量要求的签发支付证书;对工程变更方案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报批;认真进行地面线复核、土石成分变化等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审复工作,保证审查、批报工程量的准确性,将误差控制在2%以内。经项目办复查误差超过2%时,项目办将按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驻地监理办必须坚持工地会议制度。工程开工后
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对已检查的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使工程实施有个良好开端。工程实施过程中,驻地监理办要每月定期召开常规工地会议,讨论和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驻地监理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现场协调会, 对近期施工活动进行协调和落实,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上述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书面报告项目办。
第三十一条 做好工程师月度报告、中期支付证书、竣工结算
证书、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监理日志、工程变更、技术档案等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整理工作,特别是对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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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机械及土地占用情况做好日常记录,并每月汇总一次监理抽查
原始记录,将上述情况的抽查结果及对工程施工评价记录在工程师月度报告中,高级驻地要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承包人是否有转包、非法分包工程及违反劳务用工制度等现象,有问题时及时予以制止并向项目办反映。
第四章施工承包商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规定,遵守监理程序,认真执行项目办和驻地监理办在项目管理中发出的各种函件、通知及书面、口头指令,做到贯彻到位、政令畅通。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施工总体计划及修正计划上报
时间;开工报告、工程数量申报、月计划、月进度报表、月计量报表、工程延期、索赔等均应严格按要求程序和期限上报。否则,驻地监理办和项目办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后尽快组织开工,并在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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