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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ATA的甲亢指南100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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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ATA的甲亢指南100条
建议1: 临床表现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而不能诊断为Graves’病时应进行放射碘摄取检查,出现甲状腺结节时应行甲状腺扫描。1/+
建议2:β受体阻滞剂应该使用于那些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状的年长患者、其他静息心率超过90bpm或合并心血管疾病的患者。1/++ 建议3:β受体阻滞剂在所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状患者中使用。1/+ 建议4:显性Graves’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患者是否需以下模式的治疗:131I治疗, 抗甲状腺药物或甲状腺切除术?1/++
建议5:那些Graves’病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而令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时(如:临床症状极端恶化或游离T4达到正常高限的2-3倍的),在放射碘治疗前需使用β受体阻滞剂。1/+
建议6:那些Graves’病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而令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时(如:临床症状极端恶化或游离T4达到正常高限的2-3倍的),在放射碘治疗前需使用甲巯咪唑。2/+
建议7:在放射碘治疗前对于并存病的药物治疗需优化。1/+
建议8:Graves’病的放射碘治疗应足量(经典剂量为10-15 mCi)单次进行。1/++
建议9: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在放射碘治疗前48小时内应进行妊娠试验,医生应掌握该试验的结果且明确为阴性后方可进行放射碘治疗。1/+
建议 10:实施放射碘治疗的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提供关于放射安全防范的书面忠告,如果患者不能遵循该安全防范应选择其他治疗方式。
1/+
建议11:在放射碘治疗后1-2月内的随访应包括游离T4和总T3的评估,如患者仍处于甲状腺功能亢进,生化检查应该在以后的随访中以4-6周的间隔进行监测。1/+
建议12:Graves’病131I治疗后6个月持续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在治疗后3个月治疗处于最低限度,建议重复131I治疗。2/+
建议13:Grave s’病的ATD治疗中应选用甲巯咪唑,除了在妊娠前3个月、甲状腺危象、对甲巯咪唑治疗反应小且拒绝行放射碘或手术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使用丙基硫氧嘧啶。1/++
建议14:需告知患者抗甲状腺药物的副反应,而出现以下情况需立即告知医师:痒疹,黄疸,白陶土样便或尿色加深,关节痛,腹痛,恶心,疲乏,发热和咽炎。在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前和随后的随访中,患者需在出现粒细胞缺乏或肝脏损伤时立刻终止用药。1/+
建议15:Graves’病行抗甲状腺药物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应监测基线血细胞计数,包括白细胞分类计数,而肝脏检查方面应监测包括胆红素和转氨酶的基线情况。2/+
建议16:所有使用抗甲状腺药物的患者出现发热性疾病和咽炎时应检查白细胞分类计数。日常监测白细胞计数并不被推荐。1/+
建议17:在PTU使用过程中出现痒疹、黄疸、大便颜色变浅、尿色加深、关节痛、腹痛或腹胀、食欲减退、恶心或疲乏时,应明确患者的肝功能和肝细胞完整性。1/+
建议18:抗甲状腺药物导致的轻微皮肤反应可联用抗组***药物,持续的轻微副作用则需考虑停用该药,并换成放射碘或手术治疗,或者
在放射碘或手术治疗不可行时,可考虑改成另一种药物。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后不主张更换另一种药物。1/+
建议19:如果选用MMI作为Graves’病的初始治疗,需使用约12-18个月,若TSH正常,可予减量或停药。1/+++
建议20:在停用抗甲状腺药物前,建议复查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水平,为的是预测哪些患者能停药,且水平正常提示缓解的几率更高。2/+
建议21:如果Graves’病患者在MMI治疗疗程结束后出现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那需进行放射碘或甲状腺切除术治疗,若此类未能达到缓解的患者仍倾向于药物治疗,可考虑予大于12-18个月的低剂量MMI治疗。2/+
建议22:尽可能使用MMI时甲状腺功能正常后再行甲状腺切除术,在术前应予碘化钾治疗。1/+
建议23:在例外的情况即那些在Graves’病患者术前不能达到甲状腺功能正常,但需紧急行甲状腺切除术或患者对抗甲状腺药物过敏,需在术前充分使用β受体阻滞剂和碘化钾治疗,外科医生和麻醉师应具备此类情况的经验。1/+
建议24:Graves’病选择手术治疗作为初始治疗,应考虑使用次全切除术或全切除术。1/++
建议25:Graves’病选择手术治疗作为初始治疗,应考虑求助于有经验的甲状腺外科医生。1/++
建议26:Graves’病行甲状腺切除术后,建议行血清钙或甲状旁腺激
素全段水平测定,并根据结果给予口服钙和钙化三醇治疗。2/+
建议27:在甲状腺切除术时须停用抗甲状腺药物,术后需停用β受体阻滞剂。1/+
建议28:在Graves’病甲状腺切除术后需根据体重给予左旋甲状腺素( μg/lb or μg/kg),在术6-8周监测血清T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