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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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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黄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属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青岛泉润林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刘常青共同出资举办。实行山东省、青岛市共管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党政关系主管部门为青岛市教育局。在内部管理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民营机制运行。
第二章学院名称及地址
第三条学院中文名称青岛黄海学院学院英文名称QingdaoHuanghaiInstitute
第四条学院地址山东省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海路36号第三章办学定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院名下。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
第四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学院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等。
第五十一条学院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学院发展的实际予以修改。修改章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参加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青岛黄海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青岛黄海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院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收益用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学院是以工科为主的应用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
第八条学院举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历教育,适当兼顾相应学历层次的继续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修业年限为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学科定位与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兼顾管理、社会(经济)、人文等学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
第十条办学规模:2015年前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8500人以内,力争2020年本科生逐步达到在校生80%。学院可依据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当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服务面向:立足青岛,服务山东;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改革与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审批投资计划;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学院实际,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情形时,依相应规定分别补足。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董事会设秘书处,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上,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告之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如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权限。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并主持。
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视为弃权所议事项。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但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名后发各位董事和存档。
董事和列席董事会人员的发言应由董事会秘书记录,经各位董事、列席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七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拥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建行政领导班子;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改革与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或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五)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A)行使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对学院的督导制度,自觉接受山东省教育厅督导专员(省委高校工委党建联络员)的监督。
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参加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山东省教育厅报告学院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位。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五章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取得相应学籍。根据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时限可以缩短或延长。
第二十七条按照《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
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规定配备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第三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开设相应课程,开足课时,依法规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院按照规定程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