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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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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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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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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送审
稿)
第一章总则
[宗旨、依据]
第一条按照深圳作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定位和打造“设计之都”
的目标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
活动,提升建筑设计质量,繁荣建筑设计市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
[招标阶段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以设
计竞争的方式并通过一定的评审程序确定中标方案和设计机构的活
动,它是建筑工程设计得以深化和延续的前提。
[招标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鼓励
建筑设计创作原则。
[角色定位]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涉及监督管理者、招标人、招标服务机构、
投标人。
规划主管部门为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者;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提
升城市影响力,可由招标人与国家、省、市级行业协会或相关国际组
织联合举办设计竞赛活动。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协助组织招
标评标活动、提供专业评审场所。协助组织招标评标活动、提供专业
评审场所必须有建筑学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
[招标流程]
第六条招投标流程:.
(一)拟订招标文件、备案,发布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
(三)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答疑;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开标;
(七)评标;
(八)定标;
(九)定标结果及设计方案备案。
第二章招标
[招标范围]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建筑设计方案
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项目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要
求进行招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目的分为方案招标、设计竞
赛、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可进行邀请招标外,
应当公开招标:
、专业性较强,或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
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过大的;
,如进行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
实施时机的。
邀请招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并具
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应进行方案招标。
,可进行设计竞赛::.
1)属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城市中心区、滨海地区、
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项目);
2)突出建筑设计创意、强调概念性设计、提升城市空间形
象的项目;
3)以咨询为目的,成果作为招标人决策参考的项目。
,可进行竞争性谈判:
1)选择特定类型建筑师/设计机构,主要针对国际重要奖
项获得者或优秀青年建筑师等。需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
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还需由市政府批准。
2)方案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招标项目条件]
第九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方案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已履行审
批手续,取得批准;
;
;

(二)进行设计竞赛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政府相
关部门审批意见;
;

[招标文件拟订]
第十条招标文件内容
(一)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其内容包括如
下:
;
;
,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建
设标准等情况,以及对投标人在限额条件下进行设计的要求;
、设计阶段及深度要求;
;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未:.
中标人的奖金、补偿金;
;进行方案招标的,需对投标
人设定准入资质要求;进行设计竞赛的,需对投标人设定准入资格要
求;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需对谈判对象设定谈判条件。
;
;
(二)编制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编制设计招标文件须有注册
建筑师签章或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签章。
[招标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招投标文件应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发布招
标公告。
[公告发布]
第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及时提供招投标信
息,在深圳城市规划网、深圳勘察设计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指定网站所有招投标信息
必须公开。
必要时,招标人也可在其它专业杂志、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步发布
公告。
[招标预选]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方案招标和设计竞赛时,可根据招标文件
规定,通过资格预审或概念性建筑设计方案比选确定投标人。其相关
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通过的预选投标人名单需进行公示(时间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向通过预选的投标人
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充分提供设计机构参与竞争的机
会,并适当放宽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邀请招标应提供公开报名机会,
招标人可组织专家通过对报名机构提交的业绩资料、计划提案(参加
投标的人员构成、工作计划及对项目任务的解读和初步构想)或概念
方案评审,选取被邀请设计机构,招标人向被邀请设计机构发放招标
文件。未被邀请的机构也可参加投标活动,除没有补偿金外,其他评
标和奖励条件与被邀请机构相同。
[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组织投标人现场
踏勘及项目答疑会。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疑问汇总,以书面形式答复:.
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将该书面答复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投标人。该变更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第十七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止,不得少于三十工作日。
第三章投标
[投标人条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
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
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个人
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文件编制]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
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
民币。
[投标文件提交]
第二十一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
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
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
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
执。
[投标联合体]:.
第二十三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
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
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
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
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
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
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
公证,组织确认无效标。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不委派代表参会的,视为其认可开
标程序和结果。
[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重要程度的建筑工程项目
进行评审,建立由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专家组成的分级分类专家
库。专家库建立、更新、管理工作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建、备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
选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或其利益相关者不得作为评标委员
会成员。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库专家和招标人代表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
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应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不得超过三
分之一。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建筑设计机构参加的方案招标和设计竞
赛,其评委应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
评标委员会专家以具有相关专项经验的建筑学专业专家为主,视:.
情况还可包括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结构、工程设备、工程概预算等
相关专业专家。民用建筑项目建筑学专业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二分
之一,公共类建筑项目建筑学专业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专家选取
评标委员会专家从分级分类专家库中抽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
家由招标人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邀请。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后应提前
通知。在发布设计竞赛公告时,可公布评审委员会主席。
[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
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认废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书
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可采用城市仿真或网络远程评审等技术
手段。
[无效标或废标]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无效标、废标处
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
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
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无效标情况说明。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
详细说明理由。
[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也宜遵循该
原则。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
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除外)若选择
在入围前三名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招标人必须在充分了解完整的评标报告(入围方案必须
排序)基础上做出定标决定,招标人对评标报告有疑问或不同意见时,
应向评委会主席或部分评委代表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通知入
围设计机构进行汇报答疑。
(二)招标人确定的中标方案不是评委会推荐的第一名时,应
将定标决定和理由在招标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
日,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报市规划主
管部门备案,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排名在中标方案之前的其他:.
入围方案按奖金或补偿金的1-3倍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中标方案的投标人如具备相应资质可直接承担
后续设计任务,如不具备相应资质,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程设计阶段
合作机构:
(一)由中标设计机构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完成相应
的设计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机构,由其配合中
标设计机构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评审结果公示]
第三十六条评标结束后15天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专家主要正面评审意见、评标
委会意见、投标方案的排名/得分顺序、合格的投标方案。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组织处理公示意见。公示有异议的,招标
人提出建议报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或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终结果备案]
第三十九条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须将书面《招
标投标情况报告》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
容: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五)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六)投标人报名表;
(七)投标公函及附件;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
(十)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会议
纪要、评委选票、专家评审意见表;
(十一)无效标、废标情况说明;
(十二)招标代理合同(如有);:.
(十三)参加答疑、开标、评标会的人员签到表;
(十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内容应装订成册,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封面;已经
备案的,不再提供。
[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需进行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在编制新的招标文件时,须包括招标
投标失败情况说明。违规投标人自动失去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条情形之
一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中
标人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直接确定承担设计的机构。
第五章其他
[补偿金、奖金]
第四十二条招标文件中约定支付补偿金或奖金的建筑工程
项目,应包括中标人的补偿金或奖金,并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前支付。
中标人的补偿金或奖金可纳入设计合同费用中。
第四十三条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竞赛的项目,招标人应设
定最佳创意奖。
[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还所有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权利]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签订设
计合同。
[投诉]:.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规划主管
部门申诉。
第四十七条申诉对招标投标活动下阶段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待申诉问题处理后重新启动。
[惩罚]
第四十八条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主管部
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法当事人还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纪录公告暂行办法》
进行公告。
[诚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包括:
(一)类型划分
1、市级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城市组团中心区核心区的主要
建筑。
2、城市主干道及主要河道两侧、紧邻滨海岸线等景观地区的重
要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指交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大
型建筑。
(二)规模划分
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业、研发、创意产业及仓
储物流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项
目。
第五十一条城市仿真,指利用数字城市仿真技术对建筑设计
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网络远程评审,指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对建筑设计
方案进行异地评审的手段。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市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
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X月X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