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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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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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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渔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浦江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审批(审核)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及其行政许可违法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水务局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的协调、合法性审查、归档、查阅等工作;局法制科负责指导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制定行政审批改革制度;局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单位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实质性审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局监察室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并会同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认定和查处。
第四条县水务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下列规定落实责任单位: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承办。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核定由水政监察大队承办,相关单位协办。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核准,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由规划计划与建设科承办,相关单位协办。
(四)围垦河道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由河道管理站承办。
(五)农田水利(含中央财政小农水项目、大中型灌区改造、大中型泵站、节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山塘综合整治、低洼易涝区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审核与审批、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除通济桥和金坑岭灌区的干渠由相应管理单位承办外)由农水站承办。
(六)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承办,小型水库以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水库降等报废核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定由水库管理站承办。
(七)水电站报废核准由小水电管理站承办。
(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等按各自职责范围由相关单位承办。
(九)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渔业船舶登记、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水产养殖证核发、渔业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许可由水产渔政站承办。
(十)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由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承办。
当申请人为责任单位时,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领导或专家联合审查。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审批科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以及联系电话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县水务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以下简称“县水务局窗口”)承办。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县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的申请材料一套(复印件材料应提供原件进行复核)。
第九条县审批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对照浙江政务报务网公布的申报材料清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