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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pdf.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权益会诊台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问
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年月,孙某到某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年
经考核合格升任保险公司设在某镇网点的营销服务部经理。年月日上午,孙
某到县城保险公司参加例会,会后自驾机动车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
肇事车主赔偿孙某万元。年春节前,县、市保险公司的领导到孙某家中送去了
慰问品及万元的救助款。
现在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孙某与保险公司是否存
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在镇上网点有办公场所、规章制度,孙某一般在该网点上班,
每月上班不少于天,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发工资,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例会
和上街宣传工作。
会诊意见
保险代理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其约定的权利、义
观点一:孙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务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
理由首先,孙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保动关系,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再次,保险代理人的报酬是根据其签订的生效保险合同
托,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来确定的,一旦保险合同解除、终止、无效,则该报酬保险
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特别是作为单位的公司不再给付。保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所做的保险业务挂钩,
保险代理人,不能与保险人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业务提成。作为业务提成的劳动报酬与工资是有一定区
其次,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不具别的。工资相对稳定,业务提成是按经营的数量等因素而定
备劳动合同的要件。《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的。
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虽然孙某按要求参加公司例会和上街宣传,接受公司管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理,由公司发工资,但这属于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其管理、考核、监督等权利是根据《保险法》和委托代理合
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人与同而享有的。
中国社会保障· 年第期
藜权益会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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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
律师点评
社部发】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
单纯就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分析,自然会得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出上述结论。问题是,保险代理人可以与保险人建立劳动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系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即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并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那么上述结论就比较片面,因为没有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
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上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述结论就能够成立。我们赞同前者。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孙某不仅是保险公司的成员,而且
止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法无是其营销服务部经理;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