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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田丰】破产重整与管理人实务律师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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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与管理人工作实务
沈田丰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六月
2
管理人的性质
管理人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重整方案的制定、通过与执行
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经验与教训
发展中的管理人及其趋势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管理人的性质
3
一、管理人的性质
正常情况下,企业属于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选择公司的经营者。
当企业陷入资不抵债时,股东的投资已经损失。宣告破产后,公司的资产全部属于债权人。而债权人都是临时与随机的,并不关心公司的管理,同时由于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所以债权人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此时需要一个中立的、诚信的、权威的并能平衡各方利益,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机构来维持公司经营与清算秩序。
管理人制度的产生
1986年《破产法》清算组
2006年新《破产法》管理人
日本破产法管财人
英美法香港法受托人
4
一、管理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5
管理人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管理人的性质
6
特别注意
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
清算程序是最终解决问题的程序
重整是最为复杂的程序
今天内容是重整为核心
破产
程序
重整
和解
清算
一、管理人的性质
清算作为最终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边,不能无限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
重整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
和解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
奥妙
7
一、管理人的性质
管理人产生有三种途径
管理人的产生及其角色定位
8
序号
产生方式
适用情况
利弊特征
1
轮候产生
普通的破产清算案件
公平性好,但不能体现质量与性价比
2
竞争产生
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
能体现质量与性价比,可能会向有经验的机构倾斜
3
清算组转任
有较大社会影响且需要政府行政力量介入
工作效率会比较高,但会受政府主导观念影响
一、管理人的性质
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9
定位
管理人应当是一个公平、中立、专业、诚信的机构
工作目标
1、维持公平的偿债程序
2、寻求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3、减少破产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管理人
人民
法院
普通债权人
债务人
优先债权人
一、管理人的性质
管理人的基本理念与工作目标
10
基本理念
1
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债权人
2
将能公开的信息尽可能地公开,相信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3
通过程序实现公平
4
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尊重债权人的自行选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5
对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照顾
工作目标
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平稳地过渡与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