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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招生部门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规定,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院学籍;审查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如下: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根据学生考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学生退学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课程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为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一)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如表1。
表1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折算表
百分制成绩
等第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点值
96W成绩W100
A+
优()
93W成绩《96
A
90W成绩<93
A-
87W成绩<90
B+
良⑶33)
84W成绩《87
B
81W成绩<84
B-
-10-
78W成绩<81
C+
75W成绩<78
C
中⑵00)
72W成绩<75
c-
69W成绩《72
D
66W成绩《69
63W成绩<66
60W成绩<63
及格()
成绩〈60
F
不及格()
(二)课程学分绩点: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数X该课程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归档和上交。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11-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6周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达到6周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办理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专科学生休学不得超过1年、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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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休学创业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留学(交流)且项目时间六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学籍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院复学申请书》,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业警示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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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四分之一学时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天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本科生在第七学期末(专科生在第五学期末),已完成课程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退学
(一)学生因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应当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注册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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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二)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四)对学满一年且成绩及格的退学学生,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因其它情况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考勤
第三十七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应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统一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实习、劳动、军训I、毕业论文(设计)等一天按4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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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每周向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报告,由二级学院每周公布一次;公共课、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班长或课代表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按下列方式签字审批:请假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处签字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分管教学院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手续完成后原件存二级学院。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完成请假手续后,学生应将请假申请单交班主任。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在班主任处销假。
(四)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如发生安全等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处理。
第九章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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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纪违法学生,既要热情帮助,又要严格要求。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17-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升级、跳级、留级和降级
第四十五条升级。学生按选课制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学年结束时,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所获课程学分数不少于36个学分,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满了高一年级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准予编入高两个年级(跳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留级。学生一学年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百分之五十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留级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各项活动,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全部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与该年级学生同步升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经过努力,选修原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允许再编入原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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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学年结束时,重修课程仍未合格者,则应编入再下一年级(降级)学习。降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编入年级的各项活动,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编入年级的学习。降级学生经过努力,选修上一个年级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允许编入上一个年级学习。